北京法律界人士集中探讨自媒体侵害商誉权法律适用问题

2017-06-08 03:44 出处: 人气: 

北京法律界人士集中探讨自媒体侵害商誉权法律适用问题

“网络时代自媒体侵害商誉权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现场。中国网记者 魏婧 摄

中国网10月13日讯(记者 魏婧 实习记者 张天瑶)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举办的“网络时代自媒体侵害商誉权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在学院路校区召开。

会议围绕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中,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商誉、自媒体转载侵害商誉权的法律适用难点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副理事长郑砚农,北京网信办法规处副处长张爱国,以及高校法学专家与北京两区人民法院庭长等多位法律界专业人士,以自身学理结合实际经验,在研讨会上各抒己见。

“自媒体所反映出的违规、违法现象的本质,实际上是新环境下的老问题。”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副理事长郑砚农首先提出观点。

北京法律界人士集中探讨自媒体侵害商誉权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主持研讨会。中国网记者 魏婧 摄

作为本次会议的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现在自媒体的侵权现象很常见,侵权的成本却非常低,几句话或者一两篇文章就能让一个企业承受巨大的可能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损失,最后获赔几万块钱、十几万块钱也完全是杯水车薪,起不到警示作用。

自媒体侵权情况为何多发?

北京网信办法规处副处长张爱国用秦火火事件举例:“作为网络从业者,秦火火就是通过网络发布谣言信息对相关的人员造成侵权,从中获得社会关注以及衍生出一个能让他从中受益的利益链。”

张爱国分析说,为了出名、竞争压力太大等导致的竞争无序、放任底线,是侵权多发的主观原因。自媒体的到来给侵权的主体多样以及侵权的便利也创造了一个外部条件。

另外,侵犯商誉侵权的行为取证太困难。因为互联网本身不受地域性限制,只能在事后才发现,所以要想再追诉,相应的取证工作非常困难。

“现在的法律救济环境不利于个体的维权,受害主体受到了侵害以后对于自身的损害以及对于对方行为的证据都需要自己去获取”,张爱国指出,“特别是时间成本太大,所以大家宁可通过平台把这个事情给处理掉,甚至花钱息事宁人,都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而这正是由于当前法律环境或者说救济渠道还不够便利和顺畅导致的。”

此外,张爱国还表示,对于自媒体的发展方向和法律上的定位不明确,“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的局限性,以及一些受到名誉权侵权的受害主体的维权意识还不足,还有对媒体的监督和媒体的责任不清晰等问题,都是造成现在自媒体商誉权侵权的原因。

法官如何谈自媒体侵权的裁量标准?

确定和裁量自媒体侵权有几个难点,“电子证据、互联网证据包括后台信息如何来保存,一直是我们审判中的难点问题”, 北京市三中院民六庭庭长周荆在发言中说。这与侵权的多发原因之一形成呼应。

“第二个难点,法官根据侵害的手法、具体的方式、侵害的后果进行大致的判断,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周荆建议,“对于不好计算的损失应该有立法上的判断价值的基本标准。”

那么,在不好取证和没有明确利益损失价值判断标准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对媒体侵权案作出裁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李颖给出了三个例子。

一是侮辱诽谤,实施商誉诋毁的行为其实可以分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很多情况下自媒体发表的言论是纯粹和假造的,或是半真半假,从一些小平台上,找一些基本的内容,然后添油加醋、移花接木,在评论的时候有侮辱性语言,这种情况下可以走商誉侵权。另外,连续性发表言论也对判断是不是基于恶意的出发点会有比较大的帮助。

第二是规避“马甲号”,寻找实际侵权人。自媒体有很多人都身经百战了,他不会直接站出来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或官方微博上发布内容,很多的时候他利用“马甲号”作为出口,通过软文和广告获利,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自媒体侵犯商誉权的时候,有非常大的隐蔽性。

最高院的网络侵犯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第15条有规定,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权益,被侵害人请求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这些对于能够证实自媒体和后面的人有资金往来,是可以支持的。原告在准备这些关系证据的时候需要多花一些力气,如果能够举证的话,会有助于法官在裁判的时候、甚至考虑金额的时有所考量。

第三是自媒体证明所发表内容的真实性。像自媒体这种案件,现在管辖的问题比较多,被告自己查找也是非常困难的,侮辱诽谤要求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但是真假难辩。

李颖还指出,很多自媒体特别是财经类的,他们很多人能够感觉到其实是有些内部交易,这些还没有被曝光的内部交易有的时候不好说。所以现在是把自媒体的举证责任落到了他们自己身上,要求他能证明自己内容的真实性。

企业该如何维护其合法商誉权 ?

那么企业究竟该如何维护其商誉权呢?李颖表示,“一个就是起诉,这需要评估风险问题。再一个就是通过和解协商的方式”。

在选择诉讼方式时,有民事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路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两种路径选择,一种是走民事侵权的途径,另一种就是走不正当竞争的规定,走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这种情况。一般而言两条路都行得通。”李颖说。

结合实现实审判经验,李颖告诉大家,对商业言论和非商业言论进行区分,对于是不是认定商誉侵权是有一定的方法论的价值,“我们现在对于消费者的一些言论,可能处于一种更宽松一个方式。”

周荆表示,“我们确实认可自媒体,‘自’在公民性,公民性和媒体性在一起,公民性更重要,所以我们其实是在一个要充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基础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多的是要尊重公民性,但是这个公民性不是说一点限制都没有。”

张爱国则认为,最重要的是“加强对自媒体以及平台的管理。因为内容为王和渠道为王,首先要管住渠道,这个才是最有效的。最终还是要通过宣传以及法治环境的营造,形成一个不做恶的社会道德环境以及朴实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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