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牛网起诉知名自媒体人于斌侵权案一审败诉

2017-08-27 06:32 出处: 人气: 

  光明网北京6月2日电 (记者吴晋娜)近年来,知名企业或者企业家起诉自媒体人通过专栏文章侵犯自身名誉权的案件逐渐增多。6月2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对备受关注的途牛网起诉知名科技自媒体人于斌侵犯其名誉权的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途牛网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被告于斌自2012年4月开始,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了多篇文章抨击原告的发展前景、产品和服务模式、财务状况、人事管理制度,以及旅游者的投诉纠纷等问题,并呼吁公众不要购买原告的旅游产品。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告途牛网认为,被告文章中的绝大部分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权和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对原告的企业形象造成了严重打击,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巨大。

  原告途牛网提出诉讼要求:首先,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侵权文章;其次,要求被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等等。

  被告于斌认为,自己作为一名自媒体人,长期以来关注互联网行业的热点事件,对于原告的关注属于正常范围。他还认为,自己发布的文章是基于法律赋予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发布的信息均有明确的信息来源,不存在捏造和歪曲事实的情况。他认为,他在原告所说的侵权文章中的评论客观中立,不存在侮辱性的内容,更无侵权的恶意。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于斌举证了其转帖的来源及相关内容的出处,表示其文章中引用的数据来自于公开发表的数据,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原告途牛公司则认为,被告在转载过程中,有选择地过滤消息,在被告眼里只有对原告的负面消息。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有两点:一是涉案文章涉及原告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二是涉案文章中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原告名誉的情形。法院认为,公民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应当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权为限。

  经过近10个月的审理,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原告途牛公司主张被告发表的涉诉文章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并提出要求被告删帖、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光明网北京6月2日电 (记者吴晋娜)近年来,知名企业或者企业家起诉自媒体人通过专栏文章侵犯自身名誉权的案件逐渐增多。6月2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对备受关注的途牛网起诉知名科技自媒体人于斌侵犯其名誉权的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途牛网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被告于斌自2012年4月开始,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了多篇文章抨击原告的发展前景、产品和服务模式、财务状况、人事管理制度,以及旅游者的投诉纠纷等问题,并呼吁公众不要购买原告的旅游产品。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告途牛网认为,被告文章中的绝大部分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权和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对原告的企业形象造成了严重打击,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巨大。

  原告途牛网提出诉讼要求:首先,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侵权文章;其次,要求被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等等。

  被告于斌认为,自己作为一名自媒体人,长期以来关注互联网行业的热点事件,对于原告的关注属于正常范围。他还认为,自己发布的文章是基于法律赋予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发布的信息均有明确的信息来源,不存在捏造和歪曲事实的情况。他认为,他在原告所说的侵权文章中的评论客观中立,不存在侮辱性的内容,更无侵权的恶意。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于斌举证了其转帖的来源及相关内容的出处,表示其文章中引用的数据来自于公开发表的数据,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原告途牛公司则认为,被告在转载过程中,有选择地过滤消息,在被告眼里只有对原告的负面消息。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有两点:一是涉案文章涉及原告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二是涉案文章中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原告名誉的情形。法院认为,公民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应当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权为限。

  经过近10个月的审理,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原告途牛公司主张被告发表的涉诉文章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并提出要求被告删帖、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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