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新闻法有望提交审议 自媒体暂不纳入管理

2016-05-13 14:13 出处: 人气: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署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杰介绍,人大正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本届人大内有望提交审议。今后凡是属于公共新闻传播范畴的,包括互联网新闻服务等,都将纳入到新闻法管理中来,不过自媒体这一传播形式暂不会纳入。

  柳斌杰此前曾表示,新媒体发言随意,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面容呆板。一样的传播两个尺度,让传统媒体常常感叹“戴着镣铐跳舞”、环境不公。而新闻传播立法,将终结这一局面。

  融合是解决版权之争的治本之策

  去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极大地激发了媒体界的发展动力。但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在法律领域,诸如版权纠纷、侵犯人身权利、管理模式冲突等。

  去年,传统媒体呼吁维护版权的声音此起彼伏,甚至形成“用传统媒体的草养活互联网的羊”的现象。对此,柳斌杰表示,知识就是财富,版权就是价值,这是全球的共识。美国的版权产业之所以能成为带动美国经济的“引擎”,就是它有严格的版权保护法律。在我国盗版严重的曾经是光盘、软件、图书、音乐,而现在主要是网络以及数字传播领域。

  去年,由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支持的“剑网行动”连续开展了十年,遏制了网络盗版行为,但没有解决根本问题。“网络喝免费牛奶,谁来养活奶牛”,仍然是个大问题。传统媒体在新闻生产上花了巨大的成本,而新媒体不掏分文就传播出去,提升了自己的点击率,使原创单位血本无归。这种方式不能继续下去了。

柳斌杰(资料图)

柳斌杰(资料图)


  柳斌杰认为,“这不能归于技术问题,而是由我们的体制造成的。”有内容的媒体缺技术、缺传播能力,有技术有平台的媒体缺内容、缺原创能力。前者基本上是国有,后者基本上是民办。解决办法就是中央提出的融合发展。打破体制障碍,实现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的融合发展,共享内容创新和技术发展的成果,把资源、内容、技术、平台、渠道、利益统一到一个共同体里,就会减少版权之争。所以说,新旧媒体融合发展是解决版权问题的根本之策。

  融合不存在法律障碍

  在一般的印象中,与传统媒体受到诸多限制相比,新媒体平台似乎发表言论更为随意。柳斌杰不认可这种现象,他表示,通过对互联网新闻服务立法,将来对新旧媒体的新闻传播行为用一个标准、一个尺度、一个法则管到底  。“依法治国,新闻传播也要有法治思维。哪些东西能传播,哪些不能传播,法制、道德、社会秩序的底线要明确。这个法就可以管住所有的媒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互联网等新媒体信息传播中保护个人隐私和公民权益作出具有法律效能的决定,新媒体也没有违法的特权。

  另外,对于近年来新兴的自媒体、微信公号的监管,柳斌杰回应称,这个法规关注的是面向大众、涉及公共利益的新闻传播,像自媒体、微信公共账号,目前均不在大众传播范围内。

  此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新闻的专门法律。国务院有9个条例分别规范各类传播行为,各条文内容是统一的,都是宪法的原则规定。另外,共有30多部法律有关于新闻传播的条文规定,像宪法、刑法、民法、广告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等等。

  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旨在打造一个媒体融合的大平台,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矛盾是各部门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媒体由部门所有的现实,制造了某些冲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研究互联网新闻服务法规,这就是说要更加完善这方面的法规。但是媒体融合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有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如部门所有、国资民资准入不同、媒体性质不同、财政支持不同等一些突出问题,只有深化改革才能解决。媒体融合的关键在于改革,体制改革不到位,融合就只能是一个空洞的口号。

  意识形态的政治立场与学术传播有所区别

  针对此前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绝不能让传播西方价值观念的教材进入中国高校”的言论,柳斌杰表示,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这个理论体系跟世界上其他国家是不一样的,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去说明、传播,让世界各地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来了解中国,“我们传播中国的文化和声音,说明我们的道路、体制、理论,但这个过程中矛盾比较多,别人产生很多误解甚至歪曲,对于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形势等都有错误的判断,这就容易引起混乱,加上国际上复杂的形势,所以我们对这个高度重视是必然的。”

  柳斌杰说,在高校里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培育核心教育观是重要任务。高校提出了从教材、课堂到学生的教育学习活动,并在全面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方面采取了系列措施,“但是意识形态的政治立场问题和学术传播领域的问题还是要有所区别,学术传播领域里仍要研究别人的文化、学术等。”

  新闻背景:新闻立法启动30年仍有花无果

  观察者网查询发现,尽管新中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但新闻传播领域的立法工作一直在进行,全国人大早在1984年就成立了“新闻法研究室”,1985年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但正式的新闻法至今仍未问世。

  新闻法在中国各界的酝酿、谈论以及立法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新闻立法显得薄弱。最早由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了《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1951年政务院秘书厅发布了《关于严格遵照统一发布新闻的通知》;1989年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关于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1990年国务院发布《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对报(刊)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新闻出版署还发布了《期刊管理暂行条例》及其行政处罚办法、《内部报刊管理原则》、《关于报纸增版、增期的规定》、《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共56件法律法规、通知和意见。

  八十年代后,基于对“文革”的反思和对国外新闻法治的借鉴,新闻改革和新闻立法的呼声再次在新闻界响起。

  1984年5月,首都新闻学会召开理事会,宣布成立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共同组织的“新闻法研究室”。研究室开始出版不定期的内部刊物《新闻法通讯》,并且广泛地征求意见和搜集材料。1985年新闻法草案起草工作开始启动。

  新闻法研究室于1985年开始起草,经两次修改补充,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三稿。1986年11月,上海的新闻法起草小组拿出过《上海市关于新闻工作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1987年初,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中央确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起草关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从此,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新闻立法只进行研究,不负责起草,新闻法研究室起草新闻法的使命到此结束。半年以后,新闻出版署于1987年7月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送审稿),送到国务院请求审查。1989年1月,新闻出版署拿出《新闻法》和《出版法》两个新草案。至此,作为上世纪80年代中国新闻立法工作成果结晶的三个新闻法草案面世。

  1989年以后,中央也希望制定新闻出版法,并且明确先出台出版法,然后出台新闻法。新闻法的制定也因此进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进入90年代以来,新闻立法实际上进入停滞状态。与此同时,有关新闻及舆论监督立法的问题一直是全国人大代表立法议案、全国政协委员立法提案的重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新闻立法至今是有花无果。

  观察者网综合京华时报、检察日报、北京青年报等报道

(责任编辑:H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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