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开设自媒体不需要获得许可

2016-05-18 15:57 出处: 人气: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月4日公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3月10日起施行。《规定》自公布以来,受到了业内外相关从业企业和广大网民的极大关注。近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就一些关注度较高的问题采访了总局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如何准确理解《规定》中“网络出版服务”的概念?

相关负责人:网络出版服务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的出版形态和传播方式,是新兴出版样式之一。网络出版物相对于传统出版物,如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在本质属性上有高度的一致性,可以看作是传统出版在网络上的延伸与发展。一个单位是否从事了网络出版服务、从事了何种网络出版服务,除依据《规定》中“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物”等概念进行衡量外,还可以按照具体业务分类进行判定。《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一步明确了当网络信息服务具有明显的出版属性时,由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监管;除此之外,根据国家规定的部门职责,由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监管。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提供行业信息或企业产品介绍等,是否属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相关负责人:判定是否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要看是否“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从事的信息内容服务只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范围,即可认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个人或者机构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是否需要获得许可?

相关负责人: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为什么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相关负责人:《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这一规定是确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管时的有效范围和明确管理对象空间界限的需要。即不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企业主体需要在境内,其从事服务活动的设备也需要存放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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