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子躲在乡野民房里扮"老总" 用QQ骗走49万余元

2019-05-10 11:19 出处: 人气: 

躲在乡野民房里扮“老总”

用QQ骗走49万余元

法院一审宣判,4男子分别获刑4年6个月至9年9个月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 7月16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大数额电信诈骗案。被告人吴某、廖某等四人利用QQ冒充被害单位负责人,虚构转款事实等欺骗手段,骗取被害单位柳州某机械公司49万多元,四人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4年6个月至9年9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损失,没收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吴某与廖某经预谋,出资购买了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并纠集马某、蒙某二人,由蒙某寻找作案的地点,吴某、马某负责拨打电话,廖某负责在网上操作QQ,四人在广西贵港市某村一民房内共同实施诈骗活动。期间,吴某等人冒充“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美特公司”)财务人员,拨打了柳州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州某机械公司”)电话,以有款需要汇入柳州某机械公司账户为由,并用QQ冒充该机械公司的领导,在取得该机械公司财务人员的信任后,让该机械公司财务人员以支付给“美特公司”预付款的名义,将49.85万元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诈骗成功后,吴某等人将诈骗所得款项转移、取出并进行了分赃。法院查实,廖某、吴某从诈骗所得中各分到赃款8.9万元,马某分到赃款8.8万元,蒙某分到赃款2.6万元,剩余赃款作为四人的公共开支。

柳南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廖某、马某、蒙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拨打电话、QQ聊天的方式,通过虚构转款事实、冒充被害单位负责人等欺骗手段,骗取被害单位49.85万元,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法院根据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归案后如实供述情况,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冻结剩余赃款,没收车辆、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责令被告人吴某等四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法官同时提醒:诈骗者往往是利用亲戚、朋友、职务关系取得被害者信任,进而套取钱款。对待此类行为,务必要保持清醒头脑,在收到涉及转账的要求后,相关人员要采取多渠道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不能仅凭网络通讯平台轻信,从而避免财产的损失。

(钟国存 冼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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