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律人可以置身“钱”外

2017-02-13 01:14 出处: 人气: 

  

若法律人可以置身“钱”外

 

张民元律师 

  一、失落的资深成就感

   

  在一次讲座的课间休息时间,一位年青律师问我:“张老师,您从事十多年的法律顾问,现在也算是功成名就了,您应该很有成就感吧?”。

     

  看着这位求知若渴的年青人,我却突然卡壳了。该如何回答呢?

     

  如果我说“我很有成就感”,那是违背内心的假话。但我如果说“我没有成就感”,对于年青人来说,会是多么地绝望,连如此光耀的张老师从事了十几年的法律顾问都没有成就感,那年青律师的方向在哪里?

     

  沉默!现实中无可奈何的沉默!我只能在这个专栏里用文字来回答这位年青人,何许会让年青人带来一些思考和奋进的目标吧!

     

  从事法律顾问十八年,除了挤进有车有房有存款的小康市民圈子之外,真很难找到从事法律顾问业务的成就感,这么多年来,我将我自比为“法律的棒槌”。

 

  我所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都是民营企业,跟我直接打交道的也都是企业的老板,这么多年,我之所以可以在民营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站稳脚根,凭借的不是法律的功底和素养,而是父母给予我的智商。

 

  在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业务中,我们经常遇到的任务是:

 

  (1)按现在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我们企业根本没有利润,张律师,你动动脑筋,怎么样才可以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而让员工打不赢官司;

 

  (2)张律师,根据劳动法规定,让员工禁业限制要支付离职员工二分之一的年平均工资,这个费用有点高,如何能不支付这笔费用,而让离职员工也必须禁业;

 

  (3)张律师,这个职工发生工伤了,按规定的赔偿数额有点高,你能不能想想办法,不是我不愿意赔,看能不能赔得少点;

 

  (4)张律师,我公司借别人的款项到期了,公司最近资金紧张,连利息都付不出了,被对方起诉了,我公司也同意还钱,但现在还不出,你能不能想想办法,利息不要再付了,本金归还能拖就拖,还有,就是以前支付的利息可不可以帮我讨回来;

 

  (5)张律师,我公司生产的这款产品侵犯别人的专利权,被对方告了,我也知道对方有专利权的,但现在这个时代,哪家企业不模仿啊,企业要想生存下来,没有办法的,他的公司也在侵犯别人的专利权呢,你帮我想想办法,能和解就和解,不能和解也不能让对方赢了官司,输了官司不仅面子没了,公司也没法生存了;

 

  (6)张律师,有个客户,我订单下给他,定金也付了,但这个客户不上路,我不想跟他做业务了,这笔生意我不做了,你能不能想想办法,帮我把这笔定金讨回来,如果能让对方赔偿我公司的损失,那就更好。

     

  各位看官,笔者流泪了,无法再列举这十八年来充当“棒槌”的委屈,值得庆幸的是,父母为我制造了一颗高智商的脑袋,当客户提出这一系列“帮我想想办法”的法律难题时,我“机智”地都帮客户搞定了,所以在法律顾问领域,我也“成功”了。

 

  可在这些“成功”的案例背后,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如何去寻找那份沉甸甸的成就感呢!

 

  身为法律人,却身不由己地背离法律的精神,以掌握的法律能力充当客户的“棒槌”,这是我们法律人所必须走下去的道和用一生去坚持的职业吗?

 

  可能不只是我一个人在哭,也不只是我一个人在怒吼,所以看到这篇文章的有能力的匹夫,请救救我们一路艰辛的法律人!


  二、如果可以让法律人置身“钱”外

     

  从事法律顾问业务的法律人,大多都是资深法律人,我们怎么可能不通晓法理、怎么可能不明辩是非,怎么可能不知晓法律的精神,怎么可能不知道法律所指引的方向。

 

  然而,在现实的法律服务实务操作中,为了客户手中的“人民币”和法律人有限的生存空间,我们不得不违心地选择“背离”。

 

  假设,有一种可能,如果可以让法律人置身“钱”外!

 

  面对客户,我可以循循善诱地跟客户解释,苦口婆心地向客户释明,兢兢业业地向客户讲解:(1)加班费是必须足额支付的;(2)禁业限制补偿款的支付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3)员工发生工伤,企业必须合理赔偿;(4)借钱是要还的,本金不能少,利息必须付,要诚实守信;(5)知识产权必须得到尊重,不能侵犯他人的智慧成果权;(6)商业往来必须要有信用,如果违约,定金将会被守约方罚没,诚实守信是商业往来最基础的规则。

 

  这些根本就不是什么大道理,而是中小学生品德课程中都有可能涉及的基础规则。没有从“钱袋”中解放出来的法律人,无论你有多么的资深,都必须选择背离这些基本的方向,而帮客户去寻找法律所残留的缝隙和遗漏的空间。

 

  当法律人都不走在法律的光明大道上,而为了利益去寻找法律墙壁上的孔洞的时候,还有谁能看到公平之光和正义的至高无上!

 

  所以,笔者希望有一种假设,假设,如果可以,让法律人置身“钱”外!

 

  让法律人可以置身“钱”外的可能性是:必须让法律人的眼睛远离客户手中的“钱袋”。

 

  在现实社会框架中,当律师被分离到“公”体制之外后,让律师不收客户的钱,几乎没有任何可能性。

 

  因此,只有一种可能,律师照样收客户的钱,但制度明确规定:法律人只给付法律素养,不出售智商!

 

  如何实现呢?

 

  第一、法律人得有素养,必须有超出普通人足够多并且可以出售的高规格高品质的法律素养,当事人花钱可以购买到崇高的法律品质,这是交易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社会圈层引导促成客户有购买高规格高品质法律素养的社会需求,客户花钱购得法律素养,可以得到社会的肯定性评价,可以获得朋友圈层的认同,可以获得生产经营或服务口碑和商业信誉,有需求,才会有法律服务的契约产生。

 

  笔者认为:要实现上述两个假设不是没有可能,这只需要解决法律顾问的职业定位和社会责任问题。笔者假定,若法律顾问的职业定位是:(一)传播法律,引领法制精神;(二)解答咨询,搭建法治架构;(三)化解矛盾,调解法律纠纷;(四)评价监督,考核治理绩效。简而言之,八个字:传道、解惑、调解、评价。传道的职责是法定的,作为法律顾问都必须有传播法律,培养法律精神的公民义务,这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所必须承担的职业责任;解惑是法律顾问的基础工作,提供日常法律事务的咨询与解答,通过咨询解答法律困惑,解决日常法律纠结和疑惑;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是法律顾问的社会责任和群体义务,法律顾问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创造社会和谐,引导公民追求公平正义,构建公秩良俗;法律评价,是国家体制赋予给法律顾问的职权和能力,法律顾问可以凭借自身的资历和经验,对任何一个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知法、懂法、学法、守法状况作出中立的法律评价,法律顾问的评价结论将成为该公民或社会组织获得社会信任的重要依据。

 

  当然,以上只是笔者个人的假定,若假定这种体制有一天真的会到来,若假定国家和社会为法律顾问创造出如此湛蓝的一片天空,我相信,所有的法律人都不会去盯着当事人手中的“人民币”,而完全可以置身“钱”外做一个高尚的有高规格法律素养的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置身“钱”外的制度保障

 

  (一)法律顾问的年金保障制度。当一名从事法律职业满八年的法律人通过考核,申请取得法律顾问资格之后,国家应为这批资深的法律人准备一份国家津贴,这笔津贴的数目应该是保障法律顾问最基础的生活费用,当然,这批资深法律人所挣的钱可能会是这笔津贴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但这笔津贴发放的意义在于:确认这批资深法律人的社会地位,你们是享受国家津贴的人。同时也明确了这批资深法律人的社会责任:选择了法律顾问这份职业,就意谓将为这个国家的法律事业做出贡献,发放津贴便是明确责任与义务。

 

  当然,津贴的最基层的意义便在于:当这批资深的法律人,因为“孤独”而受到社会排挤的时候,因为有最低的生活保障,让法律人可以继续保持“孤独”的勇气。

 

  (二)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权。司法调解作为法律顾问一项最基础的法定职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加以保障,否则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得不到社会民众的支持,法律顾问无法树立起资深法律人的权威地位,法律顾问即使非常乐意参与司法调解,也不会形成法律顾问司法调解的市场,社会公众遇到纠纷,仍然只会去法院,法官仍旧会很忙,社会和谐仍然只能是一种理想。

 

  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权,是指通过法律规定,法律顾问在调解社会组织内部纠纷,化解内部矛盾过程中,所形成的由法律顾问签名的调解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司法效力。这类调解的司法文书,类似于现行体制下的人民调解,只不过是将这种人民调解的司法调解权赋予给所有资深的法律顾问,让法律顾问在每个组织内部都有相应的司法调解权,有效分解法院处理诉讼纠纷的压力,创造和谐社会环境。

 

  (三)法律顾问的司法评价参考制度。法律顾问的地位得到保障的前提,必须是首先树立起法律顾问的权威,法律顾问的资深法律素养应该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认可。认可法律顾问权威的方式,就是承认法律顾问制作的司法调解文书,并承认法律顾问制作的法律评价报告。若资深法律顾问制作的法律评价报告,能成为国家和社会各个阶层以及社会公众评价这个社会组织的参考依据,法律顾问的权威地位和法律素养自然也就彰显出其社会价值。

     

  法律顾问的司法评价参考制度必须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制度,法律顾问的正面评价会直接影响该接受评价的社会组织的晋级和提升,法律顾问的负面评价直接会导致社会组织受到限制和约束,法律顾问的法定司法评价职能才能得以彰显。

 

  (四)法律顾问的利益回避制度。当一名资深法律人通过考核成为法律顾问之后,法律顾问便只可完成法定的“传道、解惑、调解、评价”四项法定职能,法律顾问不得在这四项职能之外,接受任何一方的委托,出庭参加刑事辩护、出庭代理民事诉讼、出庭参与仲裁、出席专家评审会议,或者代表任何一方发表对相对方不利的言论或意见。法律顾问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必须保持其中立性。法律顾问可以接受任何单位的聘请提供法律咨询、主持司法调解、提供中立性的司法评价,参与聘请单位绩效考核,但不得接受任何有可能损害相对方利益的委托,作出任何不中立的评判和司法结论。


  笔者做了一个梦,一个社会和谐、公平正义之光照耀、法律人走在法制的光明大道上、崇尚法律,尊重法律的理想世界。但笔者也希望这不完全是梦,说不定哪一天,笔者可以高尚地置身“钱”外,中立观世界,和谐传法理、仁爱结天下友。

 

  若观此文者有所悟,请赐与我力量,实现我们的“中观”之梦!

 

 

  作者:张民元,中观法律顾问团队首席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综合标准化专家工作组组长,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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