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媒体(http://www.zhgxmt.cn):浅论诚信建设与法治建设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我们评判事物道德的基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程中,诚信仍为整个中华民族、整个社会的支柱.它不仅支撑着中华民族悠悠五千年的历史文明历程,而且还将一如既往的支撑中华民族的腾飞。而今,诚信这一传统的道德理念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被赋予了法律的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了新的内涵和效力。正所谓"诚者,信也。信者,专一不移也"。诚信,讲的就是诚实和信用,"守者,遵循也。法者,规章也。"守法,讲的就是遵章守纪。诚信和守法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一、 诚信与法治的关系
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秩序就有什么样的诚信秩序,遵守法律就是要遵守诚信原则,能够恪守诚信,必能奉公守法;能够奉公守法,必能恪守诚信。诚信和守法是相互统一的。在现实生活中,诸如问题奶粉、黑心棉事件、虚假广告等现象,与其说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诚信问题,不如说是公然违反法律更为确切。
首先,诚信问题典型的体现为契约和法律问题。失信行为实质上是调整社会交往关系法律规则的无效或者未被遵守。法治是规范诚信建设的基础,对诚信形成具有科学导向作用。在诚信建设工作中必须做到科学规范诚信的内涵,应该充分发挥法律对诚信概念的导向界定作用。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最高维持者,直接规范了社会中每一个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因此,诚信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必须依靠法律制度作保障。
同时,诚信对促进法治活动发展,加强社会法治具有推动功能。从现代宪政理论的角度来看,政府在社会运转中扮演的角色必须是符合经济需求,并且在行政工作中尽量避免过多的干预行为和越位操作。这就要求更多的权力交由法律去约束,更多的义务交由法律去规定,更多的权利交由法律去保护。然而,法律实施的良性评价必须依赖人们的遵守,一个法律不管制定地多么完善,如果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与遵守,将无法体现其价值。正如"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太平之景不是单单因为法律的强制规定,更重要的是依靠人们自身诚信思想的推动。
加强社会主义诚信建设,促进人民群众的诚实守信品质的提高,加深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守法氛围,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加强法治建设,构建诚信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二、 加强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诚信价值观偏移,诚信价值观认识存在缺失的现象。从假烟假药假奶粉,到强买强卖、侵权欺诈等问题,无不是不诚信的表现。这些现象的产生究其原因,一是因为立法不完备,现有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保护不够,给失信违法者以可乘之机,通过不正当手段和非法交易谋取高额利润;二是因为执法不严,失信违法者得不到法律的惩治或惩治力度偏小,风险成本低而所得收益高,从而使一些失信违法者有恃无恐,恶化了信用环境。一切的不诚信现象都在向我们敲着警钟--我们正远离诚信,加强诚信守法建设迫在眉睫。
法律是社会诚信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突破它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信用缺失"。目前,我国制定了300多部法律、800多个行政法规、3万多个规章,涉及各个领域,可以说"有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形成,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却出现了法律诚信的失范,极大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导向作用,深入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和实践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讲诚信,先学法"的法治思想。加大对社会存在的不良诚信价值观矫正力度,促进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前进方向的最好阐述和解释,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主义诚信建设,推广正确的诚信价值观,必须使社会主义的诚信思想密切联系社会主义科学理论,诚信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诚信行为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的理解,使诚信思想建立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基础上。正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使诚信建设正确发挥作用的关键就是在法治建设的框架和指导下运作。
加强诚信建设,不只是一行一业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全社会形成遵守诚信秩序,诚信才可能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成为现实.市场经济的内在发展呼唤建立一个诚信的社会环境,诚信建设应当对症下药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 如何实现"以法治促诚信"
我们不能期待着每个人、每个部门和每一个组织都能自发地形成诚信意识、诚信态度。诚信需要通过道德建设去培育,更需要通过法治去培养和保障。法治可以使人们最初的不自觉的守法行为逐步变成自觉的体现诚信的道德行为,法治是国家的诚信。在进行法治引导诚信的同时,必须继续不断地推进法治自身建设,使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诚信共同向前发展,以不断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所以说,让诚信成为法治社会的一种习惯,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在各个领域里肯定诚信,弘扬诚信,维护诚信,制裁违反诚信的不法行为。法治的最大优点是确保法律实施的可预期性,人们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应当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和矛盾而不能协商解决时,理性的解决办法就是诉诸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但是,如果法律程序不能得到严格的遵守,执法和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而出现不公正、不合法的结果,人们对法律的预期就会落空,对法律和国家的诚信就会产生怀疑、动摇甚至否定。所以,我们要一手抓诚信建设,一手抓法治建设,二者不可偏废。
实现"以法制促诚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立法规范和立法诚信。法治建设要体现诚信建设的需求,诚信建设要反映法治建设的宗旨。把诚信思想融入法律,可以使立法贴近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和生活实际,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制定出体现中国特色的、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律。所制定的法律也必将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与遵守,必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路上起到风向标、指路牌的重要作用。 第二,执法规范和执法诚信。在执法的过程中,融入诚实守信的元素,加强政务公示公开、加强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力度,以法律为执行基准,结合实际情况,以诚信为执法原则,灵活运用,提高办事效率和执政能力。政府执法做到心为民所想,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将是执法诚信最大的体现。第三,守法规范和守法诚信。缺失诚信建设,仅仅依靠遵守法律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不可能成功的。只有把诚信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结合,在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的同时,也要注重诚实守信传统美德的思想教育,使诚信守法的思想深入民心。第四,司法规范和司法诚信。司法作为国家法治的最后一道公正保障,必须联系诚信建设。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必须本着为民的诚信思想,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不偏不倚。在司法领域内存在一些诸如以权谋私、以案谋钱、徇私枉法、执法不公、权钱交易等不信、不良、不法、不公行为必须得到杜绝和终止。第五,法治优位和诚信辅助。在诚信倡导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律的制裁作用,与诚信预防性劝导相比,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特征的法律具有不可比拟的补救性惩治作用。必须始终保持法律优位,以及对"失信"行为的最终控制权,把法律的刚性约束作为惩治"失信"行为最有效的方法。通过诚信的预防性劝导和法律的补救性惩治相结合,达到相互协调、相互联系,以法律为主导,以诚信为辅助的和谐状态,
法治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在坚持法治的同时,必须坚持与诚信建设和谐联系。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是反映诚信的法治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的诚信建设是体现法治的诚信建设。结合诚信建设,是成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伟大工程,决定了这条道路必将要与时俱进地探索下去。
总之,诚信守法与个人荣辱紧密相联,与国家命运息息相关。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标志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保障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泱泱中华,诚为本;华夏子孙,信为根。(法制日报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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