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媒体(http://www.zhgxmt.cn):《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
第四节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一、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一)年龄条件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二)工龄条件
各国有关工龄的规定不尽一致,短的为15年,长的为40年,有的国家规定为3年,多数国家规定为15年至20年之间。
我国规定,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须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因工伤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
(三)缴费年限
国际劳动组织建议为15年,我国一些地区规定的缴费年限为10年。
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有连续计算和累计计算两种,采取累计计算保龄办法较适宜。
二、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养老保险金待遇发放项目
(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医疗待遇与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二)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
1.养老保险金标准的确定
养老保险金,又称年金,是指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般认为,养老待遇水品爱国在任何情况下不能高于在职时的收入,因此退休金不可能是原工资的100%,而只是一定的百分比,这种百分比称为“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
国际劳工组织1967年第128号《残疾、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规定,缴费和就业周您,并有一个符合养老条件的配偶,正常的养老保险金不得低于工资收入的40%~50%。
2.我国养老保险金标准的确定
自1954年确立以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以来,一直未作改变。随着工资制度改革深化,标准工资在职工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明显下降,已有1978年的85.7%下降到近几年的55%左右。若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养老金标准75%计算,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实际只相当于在职时的工资收入的40%。
为此,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6条第1款规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及计发办法目前不做变动,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
3.养老保险金标准的调整
1982年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提出:“继续调整受益水平,以使老年人分享国民生产率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国际劳工组织1994年第67号《保障生活水平建议书》提出:“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应该随着主要收入水平或生活费用的任何变化而重新审查。”
世界通行的养老保险金调整方式有四种:(1)根据物价指数调整。代表为美国和日本。(2)根据工资水平调整。代表为法国和德国。(3)养老保险金与物价和工资变化双挂钩,以英国为代表。(4)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再加发与工资收入挂钩的补充养老金,以挪威和加拿大为代表。
20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国家才根据物价变化情况,为离退休人员增发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但立法上未作出规定。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劳动部《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规定:“按照《通知》的精神,各地区可以在每年7月1日,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
三、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办法
(一)养老保险金发放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可以实行由银行或者邮局直接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二)实现养老保险金发放社会化的工作
(1)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手册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缴费记载。
(2)建立《企业职工花名册》和《企业职工构成、人员变化、缴费情况汇总表》,企业应制定专人对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在“花名册”和“汇总表”中进行记载。
(3)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对单位、职工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数据作为下一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得基数,直至职工退休为止。
(4)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五节 补充养老保险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立法
(1)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劳动法》第75条
(3)《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4)《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特征
(1)立法的半强制性
(2)分配的直接性
(3)基金来源的单一性
(4)实施的灵活性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补充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城镇各类企业的劳动者。
(2)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基础好。
四、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
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情况下,个人缴费部分不得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个人缴款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
五、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计发
一般采取个人账户方式,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的多少由企业或委托的机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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