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社会服务的心性基础与组织载体(1)

2017-08-27 23:38 出处: 人气: 

  摘要:心性秩序与组织结构是社会理论基本的内在/外在视角,本文也试图从这一内外视角来阐述传统中国的社会服务机制。本文认为,传统中国的人的本质是以亲亲为核心的伦理总体,这是社会团结的总体机制,也是社会服务的心性基础,并据此阐述了与之对应的以家庭为主要组织载体、以宗族、宗教组织、政府专业机构与民间志愿团体为补充的社会服务组织结构。文章试图通过对传统中国社会服务的反思为转型时期的中国构建合适的社会服务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字:社会服务 伦理 家族

  引言

  社会服务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问题,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当今之世更是受到世界各国与社会团体的重视。本文基于对国内外关于社会服务诸多定义的斟酌[①],从“小社会服务”的视角定义社会服务,认为社会服务是某些个人、家庭、社会组织与政府等行动主体,本着生存权利或人格尊严等理念,向弱势群体(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失业者、贫困者或疾患者)提供日常必要的劳务帮扶与照顾。例如,为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精神康复,弃婴抚育,流浪儿童照料,临终关怀、,失业培训等等。

  从理论上,社会服务与教育、基本医疗、住房与社会保障并无实质差别,既是政治国家对公民的责任,也是现代社会本着人文主义的普遍理念为个人提供的福利,只是社会服务的服务深度与帮扶性质比较特殊。其实,任何一个社会,不论是生产力匮乏、生存至上的初民社会,还是物质丰富、人文关怀的现代社会,它要保证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转与持续,就必须基于一定的理念与制度为某些弱势的人提供必需的服务。当然,不同的文明、不同的社会,关于“社会-个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理念有别,所以社会服务的内容、覆盖人群、组织载体、方式机制也随之千差万别。举个例子说,初民社会,凡是有碍社会整体生存的人都可能被抛弃,例如失能老人、残疾儿童等,而健康的儿童与受伤的生产者就能得到社会服务。至于现代西方社会,则按照截然不同的人文主义与公民权利的理念,认为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正当权利(Right),理论上每个人都应该得到社会的服务。

  这里要强调一点,尽管西方社会率先创立了成熟的社会服务体系,但按照上文的讨论,社会服务并不是西方社会的独特问题。它们之所以率先建立成熟的社会服务体系,是因为强大的政治压力与严重的社会问题所致。从历史上看,西方社会在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为了树立国家的普遍性与合法权威,必须抑制、瓦解乃至消灭家庭、教会、同业公会等社会中间(中坚)组织(secondary group)在社会总体结构中的作用,让国家与个人建立直接的关系。这场以“公民-国家”为目标年社会-政治革命持续数百年之久,而且与社会化大生产的资本主义经济革命并驾齐驱,从客观上说,它们在社会结构上相互契合,利益上忧戚与共,最终成功塑造了“普遍个人权利”的观念形态(ideology)与经济秩序中的“原子个人”。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国家为树立自身的合法性与新秩序,取代了社会中间(中坚)组织的地位,自然也就不得不承担它们以往的义务,所以国家承担的义务也就日益沉重。当然,每个国家的立国理念不同,个体、社会中间组织与国家在总体结构中的分量与道德义务也各异,这是“社会主义的欧洲”,“个人主义的美国”与“威权主义的新加坡”等不同国家的社会服务体系(乃至整个公共服务体系)差别的决定因素。

  回顾百年历史,中国一直处在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与高速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大破大立”时代,家庭、家族、义庄、义学、“福田院”、“漏泽园”等具有社会服务功能的传统要素在社会遽变中早已不复往昔。与此同时,社会服务的需求却日益增多与迫切,建设健全的社会服务体系已经是箭在弦上。公允地说,我国人口庞大、未富先老、制度建设落后等国情,决定了社会服务的压力较之西方任何国家都有之而无不及。面对如斯情势,作为后发展国家的中国,应当构建何种适当的社会服务体系,这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关于亿兆生民的大问题。它涉及的不仅是资金、人才等技术层面的难题,更是社会总体重建中的一环,这要求我们在“认识老中国、建设新中国”与“社会的再组织”的大视野反复斟酌之。

  “前车覆,后车戒。”本文认为,今日中国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少要反思三个问题:(1)思考西方发达先进经验的社会基础与形成历史,汲取可用之处;(2)反思当前欧洲“福利国家模式”的困局,防微杜渐;(3)总结中国传统社会与“单位体制”的社会服务的理念与做法,探索历史的可传承性。至于这篇文章力图简要说明,儒家理念主导下的传统中国(秦汉至开埠的中华文明圈时期),其社会服务的心性基础与组织载体,并据此对历史要素之于中国现代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做一些说明。

  一、伦理:社会服务的心性基础

  这部分要探讨的问题是:在传统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应该得到社会服务的正当性(Righteousness)是什么,或者说,社会为何有义务向弱者提供服务?在“人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主流价值的时代,这似乎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问题,然而,这恰恰是社会服务的人性与理论根基。这一问题的实质是特定的社会关于“人”的本质规定,更准确地说,人与社会的关系。毫无疑问,每一类型的社会都有一套独具特色的社会团结机制与理想人格,那么,儒家理念主导的传统中国社会的“人性论”与“社会团结机制”是什么呢?

  这里,梁漱溟先生关于传统中国的人性论观点为我们讨论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视角。在先生看来,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其人则是“作为伦理总体的人”。[②]这一观点与马克思关于“在现实的意义上,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异曲同工之妙。诚如马克思所言,人之生产的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再生产,尽管如此,中西社会在此一问题上仍有两点根本的差异:首先,社会关系的数量、内容、厚重程度、构成原则不同,西人以宗教关系为重,中国以家庭关系为本;其次,西方社会执着于个人主义的独立与权利,“抽象”的个人人格与现实的社会关系之间始终是一种矛盾乃至异化关系,从理论上说,家庭、社会组织、国家等社会要素是作为个人的“反题”(antithesis)出现,相反,中国人的本质不仅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是进一步把社会关系纳入己心成为“社会关系总体”的人。

  “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中庸》)这清楚地说明,儒家主导传统中国的人的规定性不是个体本位,而是一个社会本位、伦理本位。传统社会中的人不是一个孤立的自我,他就浸没在人群之中,尤其是在家庭之中。这里,我们涉及了伦的本意。所谓伦者,偶也,“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③]所以,伦的实质是一种高于人我之分的关系,这正是“人际”与“人伦”的根本差别,后者诉诸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与义务关系,例如父慈子孝。梁漱溟先生就作为“相与之间”的伦写到:

  “吾人亲切相关之情,几乎天伦骨肉,以至于一切相与之人,随其相与之深浅久暂,而莫不自然有其情分。因情而有义。父义当慈,子义当孝,兄之义友,弟之义恭。夫妇、朋友,乃至一切相与之人,莫不自然互有应尽之义。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亦即是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④]

  正如民国学人张东荪先生所言,“在中国思想上,所有传统的态度总是不承认个体的独立性,总是把个人认作‘依存者’(depending being),不是指其生存依靠于他人而言,乃是说其生活在世必须尽一种责任,无疑为了这个责任而生。”[⑤]进而言之,作为“人伦总体”的人之所以能形成,关键在于儒家倡导的“推己及人”的社会精神及其相应的礼治秩序。[⑥]简单地说,推己及人并不否定“我”,但强调的是“尽己之心以待人、推己之心以及人”,这也正是孔夫子所说的“忠恕之道”是为人之本的意思。“推”的前提是人作为“父子一体”中的父与子,“兄弟一体而分”中的兄与弟。所谓好兄长,就是以弟弟为出发点的兄长,作为好儿子,就是“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日知录》卷七)。这是一种社会人的规定,所以推己及人形成的人不是“社会关系网”,而是“社会关系体”。

  既然人的本质是人伦总体,规定人对他人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那“服从义务”也就理所当然,从伦理中导出社会服务也是应有之义。当然,问题还不止于此。进一步的问题是,人伦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对天下人都负有义务,更不意味着对所有人都负有均等的义务,而是主张“仁者爱人,爱有差等,施由亲始”(见《孟子》之《滕文公上》与《离娄下》)与“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见《孟子·尽心上》)。孟子的这两点主张,可以说是孔子“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的最佳注解,也是传统中国人的行动总纲,即,统而言之则皆是仁,分而言之则是差序。具体而言,有三层意思:

  1、 人(仁),要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

  2、 各种社会关系的亲近与分量不同,所施之爱必然有差等。“仁者无不爱也,急亲贤之为务”(《孟子·尽心上》),以家庭为起点的伦理关系是传统中国人的心性根本,它能让人们“理所当然”接受各种伦理关系要求的“礼俗安排”,以家庭关系为基础对各种社会关系依亲疏远近推而广之,以叔伯兄弟之礼对待乡邻朋友,并拟照相对应的“五伦之义”对待之,实现社会的伦理化。

  3、 与差序相对应的义务,并不是费效通先生所言的“任意收缩”。[⑦]恰恰相反,这是社会明确要求的义务,它与个人所占据的“位”密切相关,在其位,就必须尽责。此处的“位”既指政治官位,但主要是德性。苏东坡有云,“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愈大则身愈逸而责愈重,愈小则身愈劳而责愈轻。綦大而至天子,綦小而至农夫,各有其分,不可乱也。”(《礼义信足以成德论》)就社会服务而论,小到平头百姓要对家庭负责,基层乡村的耆老与士绅要对族人与乡人负责,大至天子就要对作为“总体”的天下生民,尤其是鳏寡孤独者的生存与尊严负责。

  根据上文的讨论,我们就比较容易理解传统中国社会服务的内在机理。既然人是伦理秩序中人,相互之间负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履行这些对亲朋好友的社会义务也是实现人格的整全与价值乃至社会结构均衡的必然要求,至于必要或危困之时的社会服务更是应有之义,否则就要被视为是一个不合格的、不整全的人。反而言之,下面我们简要讨论一下传统中国社会服务的组织形态。

  二、组织:社会服务的实践载体

  人心秩序与组织结构从来都是社会的一体两面,而且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互为关系。社会服务作为一种制度-实践,既然有伦理人格作为心性基础,就会有相应的组织体系,二者相互照应、相互促进。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尽管社会服务与慈善救助一样,也可以是个体基于普遍人性的高尚举动,然而,社会服务与以货币为重要形式的慈善救济行为不同,它是人对人的直接劳务帮扶与照顾。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它需要的是长效、持久的社会服务,这就决定了其主体是一种常态的组织行为,唯有如此,才能不受个人的服务量与生命的限制。所以,相比之下,社会服务的个人提供者的比重要远小于慈善救济的个体提供的者比重。下面我们就传统中国社会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做一简单介绍。

  1、家庭:社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以亲亲(父子、兄弟)为根本的“伦理人格”,就意味着以家庭(宗族)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结构。在传统中国,家庭生活是中国人的第一重社会生活;亲戚邻里朋友等扩大的家庭关系是中国人第二重社会生活。这两重社会生活几乎是中国人社会生活的全部,也能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它们不仅确定了中国人的活动范围,也规定了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与制度安排。例如,就农业言,一个家庭就是农业生产单位;就商业言,外面是商店,后面是家庭;就工业言,家庭安几部织机便是工厂;就教育言,教散馆在自家里,教专馆是在人家家里。就本文的社会服务而言,家庭也是社会服务的主要组织载体,其余组织与机构皆为补充。

  在传统中国,社会服务之所以没有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是因为长期以来家庭伦理无与伦比、无所不包的作用。家人对相互之间的生老病死、疾病灾祸互相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对家人的社会服务,其本质是个人为人的必然要求与人格价值的实现。相反,一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社会服务,主要是家人的失责,或者缺乏完整的家庭,例如鳏寡孤独被视为是人生的最苦境地。[⑧]相比之下,政府负有提供社会服务的义务是间接的,其主要任务,是从宏观上维护家庭与宗族制度的健全。以往常有学者批评,传统中国只有家庭,没有社会。这一观点带有西方中心的偏见,它没有认识到传统中国的家庭承担了绝大多数的社会功能,所以,其他形式的社会组织也就没有必要分化与发展了。

  2、佛教机构:“悲田养病坊”

  兴起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到6世纪前后盛极一时的佛教组织(主要是大乘佛教)也是传统中国社会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尽管佛教主张摒弃世俗事务,然而中国化的大乘佛教的慈悲学说与儒家的入世学说却颇有印证之处。《大智度论》二十七卷有言:“慈悲是佛道之根本”,“大慈,念令众生得乐,亦与乐事;大悲,怜愍众生苦,亦能令脱苦。”中国化的大乘佛教充分发挥了佛陀的慈悲精神,认为救世济众是佛教徒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高理想。据《地藏菩萨本愿经·阎浮众生业感品第四》记载,地藏菩萨发愿说:“若不先度罪苦,令是安乐,得至菩提,我终未愿成佛。”大乘佛教通过佛与菩萨表达慈悲精神,主要不是让人们通过祈祷去期待佛与菩萨救度自己,而是要求信众按照佛菩萨的慈悲精神律己与入世实践。所谓“福慧并修”的修“福”业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求信众通过对大乘佛法“六度”中“布施”等修法以实现利他的慈悲精神,以求到达彼岸之圆满。

  最初的布施还是个人行为,即“独行布施”,而且主要是货币形式的救济活动。到隋唐时期,就开始出现大规模的佛教社会服务机构,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唐代的“悲田养病坊”。悲田,顾名思义,是救助帮扶“贫穷孤老恶疾重病困厄之人”的田地,用这些田地的产出来维持救济服务机构的运转。悲田养病坊起先以救治鳏寡孤独的疾病为主业,类似今日慈善医院,后逐步拓展为收养老年人、抚养弃婴等多项社会服务。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拨给本钱放贷的利息、政府自助的实物、寺院田地的收入与信徒的捐赠。[⑨]

  隋唐时期,悲田养病坊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影响之深,非后世所能比,当时已经足以引起政府的极大恐慌。公元717年玄宗在位时,宰相宋璟请求取缔悲田养病坊;公元734年,玄宗下令把一切流浪乞讨儿童都归悲田养病坊收养,但规定经费由政府提供,并设专员监管一切互动,从中可见悲田养病坊的影响力。直至公元845年,唐武宗灭佛之后,政府全面接管了悲田养病坊,用财政支付开销,并遴选地方有名望的耆老掌管。自此之后,佛教的社会服务功能受到比较大的削弱,其以往的社会功能多为宗族、政府专业机构与民间的公益组织所承担。[⑩]

  3、宗族

  宗族组织一直都是中国社会形态的基础组织,是扩大的家庭,更准确地说,是家庭的基础。在中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宗族的具体形态与承当的功能有所差别。就本文社会服务的主题而论,宋之后的宗族更具有典型性,当然这并不是说,之前的宗族就不提供社会服务,而是因为宋代之前的宗族政治取向十分浓厚,遮蔽了其社会服务的功能,宋之后的宗族把明确社会服务视为一项义务。原因在于,宋代是不仅是儒家思想融合释道之后的新生时期,也是世家大族(门阀士族)衰落之后宗族转型发展时期。东汉以来的政治主导的世家大族制度,经过内部衰退、科举制度与战乱南迁等因素的作用,其“豪族-世家大族-门阀士族”的发展路径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尽头。[11]至宋代,家族恢复了血缘组织的本来面目,除了供应家族子弟科举入仕之外,它不再有门阀士族那样的政治追求,大体而言,它主要是一个自成一体的社会-经济单位,其社会功能集中为“敬宗收族”。宗族通过祭祀共同的祖先,增强血缘向心力,笼络族人不离散,世代聚族而居。其中,“敬宗”是比较虚泛的,“收族”的措施才是真正实在的。[12]其中“义庄”就是典型的收族措施之一,我们不妨以其为例说明之。

  义庄是宋代宗族内部产生的一种重要的专业帮扶救助组织。一般认为,其首创者是宋代著名政治家范仲淹,早年寄居寺院苦读的经历,让他以佛教的相应组织为基础创办了范氏义庄,成为后世家族帮扶互助的典范,直到清末民初都较为兴盛。[13]当然,就本文社会服务的主题而言,义庄主要的功能还是赈济救助,用“义田”的收入帮助贫困不能过活的家庭,以及宗族子弟的教育功能,但它也承担了一部分的社会服务功能,例如无儿女的孤寡老人在“义宅”中养老、遇有重大变故的家庭,都要依靠宗族力量与族人的直接帮助。简而言之,“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灾有所救、残有所助”是宋代宗族及其义庄的基本理念。[14]

  4、政府设立的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专业机构

  前文曾引用的苏东坡的议论,“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社会服务作为一种直接的、细节的服务,主要是“小人之事”,因此留给了基层社会,主要是家庭与家人。正所谓“王权止于县政”,至于天子及其政府是对作为总体的天下人、天下事负责。因此,大体而言,宋之前的政府主要集中在救灾、抚恤、赈济、恤幼养老的相关优惠政策等公共服务,而且主要是货币形式与实物馈赠,还没有作为定制的社会服务的职能。[15]到两宋时期,一方面,理学主导的儒家治国理念得到贯彻,儒家的积极入世精神得到发扬,另一方面,两宋的工商业较之前代异常发达,政府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较为宽松,土地买卖与流转十分频繁,贫富分化加剧,由此带来的前所未有的社会流动与社会分化,对规模化、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提出了要求。

  两宋政府首创了一系列具有社会服务功能的机构,以至于有一些学者认为,宋代政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现代服务型政府色彩的政府。更重要的是,北宋创立的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以及南宋创办的养济院、慈幼局等机构,不仅使绝望者得到安慰,使身处绝境和饥寒者摆脱了死亡的威胁,而且其影响波及后世,例如元、明、清的养济院、漏泽园等社会服务性质的机构都以宋代模式为基础。据学者考证,宋代服务机构的先进性、专业性与齐全性超过同时期的欧洲基督教会的社会服务。[16]下面本文就这些机构做简要介绍。

  (1) 福田院。福田院以收养鳏、寡、孤、独、疾残和乞丐为主。北宋初年,政府沿用唐代寺院“悲田养病坊”旧例,在京城开封设置东西福田院,救助流落街头的老人与身有重疾、孤苦伶仃或贫穷潦倒的乞丐。起初福田院规模很小;宋英宗时增设南、北福田院,每院统一建制,各收容300 人。福田院的经费由官府拨给。入院者分两种:一是长期收养的“老疾孤穷”者;另一种是临时收养者。因为京城开封乞丐甚多,每到冬季严寒大雪,许多乞丐冻死街头,境况悲惨。为此,北宋政府规定每年冬季收一批乞丐入院以度寒冬。福田院一般由僧人主持院内事务,政府定期派推判官、四厢使臣等官吏巡视指导工作,统计入院人数,上报开支。福田院的设置,一直延续到北宋末年。[17]

  (2) 居养院。宋哲宗元符元年( 1098 年) 初设居养制度,详定一司敕令所言:“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宋徽宗期间,在徽宗皇帝与权臣蔡京的推动下,居养院发展迅速,在全国普及。崇宁年间(1106年),徽宗要求1000户以上的市镇都要设立据杨元,而且 “非鳏寡孤独而癃老废疾委是贫乏不能自存者”也允许收养。据此看,居养院一开始是收养无亲属供养的孤寡老人,后来城市中老幼残疾,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都是居养院的收养对象,老年收养对象起先是50 岁以上的人,后因人数太多又提高到60 岁以上。居养院的经费来源与福田院不同,它是把死后无继承人( 即户绝者) 的财产充公作为主要来源,若此经费不足,政府再以常平息钱作补充。宋代社会服务的标准也是较高的,以弃婴为例,政府为雇乳母 ,并可收养到15 岁。居养院的管理人员有僧人、官卒、童行、军典、手分等专业人员。居养院的财务收支起初由州县政府掌管,但居养院的经费主要来自户绝者财产,而北宋户绝者财产归常平司掌管,因此,常平司就成为居养院事实上的主管机构。南宋立国之后,其主要功能为养济院所承袭。[18]

  (3) 安济坊。安济坊是北宋收容救治病患者的机构,其收养对象为患病的贫民。宋代要求凡户数上千的城镇,都要设置安济坊,凡境内病卧无依之人,都可送入安济坊医治。安济坊与居养院同时建立,在经费来源与生活水准与居养院相同,只增加了医药费一项。安济坊相关的监督检查与奖惩条例都比较严格。安济坊的管理僧人3 年内医超过1000人,赐紫衣及祠部牒各一道;如收无病者充数,杖一百。南宋之后,其功能也逐渐被养济院所代替。[19]

  (4)养济院。养济院创办于南宋初年,是一个居养院和安济坊功能合一的综合救助机构。南宋时,较著名的为临安府养济院、建康府养济院和绍兴府养济院。从绍兴养济院和建康府养济院情况看,养济院的管理,其工作人员有僧人、医官和童行等,而且明确的管理制度与奖励措施,为元明清三代承袭。鉴于上文已经介绍居养院与安济坊,不在赘述。[20]

  (5)漏泽园。漏泽园又称“义冢”,是安葬客死他乡或无人安葬的人的公共墓地。两宋时期,因疾疫和贫穷客死他乡者、死于道旁者、贫困无力埋瘗者,政府设立漏泽园进行安葬。宋真宗时期,北宋政府就开始购置土地安葬无主尸骨,但没有形成正式制度与规模。宋神宗以后,官置公墓才开始建立起来,明确要求诸州都要建立漏泽园。至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颁布诏令,确立漏泽园为国家定制。自崇宁三年至南宋灭亡,漏泽园一直遍布全国各地。漏泽园的规模,多者占地三五顷,少者几十亩。漏泽园的管理人员为僧人,并根据埋瘗人数进行奖励。宋代掩埋死人的经费来自政府,不同时期有所不同,但总体上看,从北宋真宗到南宋高宗,瘗埋费用是持续提高的。[21]

  (6)慈幼局。慈幼局,又称婴儿局,是南宋政府设立的专门抚养弃婴的社会服务机构,也是有史料记载全世界最早的国立专业儿童福利院(孤儿院)。其前身是13世纪初期民间的“慈幼庄”与地方官吏创办的“婴儿局”。1247年,南宋理宗要求临安府置慈幼局,由政府出资,雇佣妇人养育被遗弃的婴儿。至1257年,理宗要求南宋各路都设置慈幼局。慈幼局制度为后世承袭,但主要发展为民间的育婴堂。[22]

  (7)惠民药局。南宋政府在设置养济院的同时,还在各路设置了惠民药局,免费施药给贫困的病人。尽管按现代的公共服务分类来看,这一服务更接近专业的医疗服务,但它更侧重于弱势群体的救助,这一机构在南宋后期的历次瘟疫与灾害中发挥了重要的服务功能,为元明清三代承袭。[23]

  5、民间有社会服务性质的慈善组织。

  纵观中国传统历史,两宋的社会服务事业堪称空前绝后。金元两朝,边族入主,自不待言,即便是明清两代自称中华正统,与两宋社会服务的体制、规模与效率都不可同日而语。其中的缘故自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因为作为社会脊梁骨的士绅在明清两代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下降与读书人阶层本身的退化,尤其是清代的军国主义对士绅的政治压制。然而,失之桑榆,得之东隅。一些厌恶科举或仕途不得志的士人阶层,进入商界,成为新兴的“士商阶层”,尽管身在商界,但士人的理想与品格却促使他们在民间社会施展“治平天下”与“敦化民风”的抱负,进而推动了明清两代的民间社会慈善组织的发育发展,各类善堂、善会遍布大江南北。

  原先两宋时期的若干专业机构,在明朝中后期之后,都转而主要依赖地方士绅与商绅的维持,“很少依赖中央政府的支援”,尤其是明朝晚期到清朝雍正年间。[24]从扬州历经战火后第10年(1655年)建立全国第一所育婴堂,到1724年雍正皇帝下令全国各地普遍建立育婴堂与普济堂,期间近70年的时间,全国育婴堂至少98所,普济堂5所,施棺堂8所,还有施药、河道救生与养老堂20所,大多是民间力量独立维持或得到地方政府的少许赞助。[25]尽管总体而言,这些发挥社会服务功能的组织都经历了一个民间人士独立支撑到政府资助监督民办的过程,但具体的运行还是由民间力量在主导。

  值得一提的是,民间人士主办的这些社会服务机构的专业性都比较强。我们以江浙一带较为发达的育婴堂为例说明之。据学者研究,到18世纪中期,江浙一带的育婴堂都已经建立十分健全的制度,乳母大多为住堂专业人员,她们都经过严格的遴选,并有相关的工作规定与奖惩制度;育婴堂还聘任了幼儿医生与外科医生;婴儿的收容登记制度与遣送制度也很完善,除残疾儿童直接转送官办的养济院或民办的普济堂之外,也规定了如何为婴儿寻找养育家庭,例如人非下贱,家足饔餐,性不暴戾,详实可信等。据江苏通州育婴堂记载,1644年至1755年,通州育婴堂共收容弃婴6万人左右,平均每年约有660名,与同时期欧洲最大的巴黎救济院不相上下。尤为重要的是,育婴堂经过长期摸索建立了轮值制度与董事制度,有效集合了地方的优势人力财力来维持育婴堂的长期运转。[26]

  三:一点思考:今日中国之社会服务

  历史之于当下的意义,不仅是借鉴参考,而是知往藏来。尤其是对一个历史悠久、积淀深厚的国家来说,历史的诸多要素仍然活跃在当下的社会与人心,是社会重建的重要基石,这也正是一切真正的历史皆为当下史的深刻意涵。一个半世纪的风雨坎坷告诉我们,在中国从“中华文明圈时代的宗主国”向“世界列国时代的大国”转型过程中,遗弃历史,重起炉灶,盲目全盘学习各种舶来之物的做法是事倍功半,甚至是常常误入歧途。痛定思痛,中国社会重建的原则应当以梁漱溟先生所说的“认识老中国,建设新中国”为总体纲领。

  就社会服务而言,时至今日,家庭无疑还是社会服务的主阵地。当然,100年的城市化与工业化、50年党国集权的政权建设,30年改革开放的政治-经济化,所有这一切,都使得中国的社会结构、群体的价值理念、社会的利益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例如,中国人的“人性论”从传统的以家庭为核心的伦理人,中间经历了“单位人”(不含农村地区)的历史剧变,如今变成了市场人(经济人)、漂泊的社会人,乃至一定程度上的公民,其转变之剧烈为两千年所未有。我们要问,今时今日,我国提供社会服务的主体是什么,资源在哪里,途经有哪些,体制机制又如何建设。这都是我们必须探索与解决的难题,更是中国文明完成现代国家转型的必然要求与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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