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媒体(http://www.zhgxmt.cn):《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十篇 专业写作指导 ask.wenku1.com
一:法律是如何产生的;
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风俗和习惯。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
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制定的法律与原始社会中的作为行为规范的习俗,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其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原始社会的习俗是长时间逐渐自发形成的,法律是国家自觉制定的;第二,原始社会习俗是本氏族内部全体成员意志的体现,维护本氏族所有成员的利益;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第三,原始社会习俗的目的是维护人们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四,原始社会的习俗适用于本氏族、本部落的成员,法律适用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第五,原始社会习俗主要靠社会成员内心的信念、氏族首长的威信,由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法律是如何起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起源一、早期的社会规范(一)禁忌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指不可侵犯的神圣事物,二指不可接近的危险和不洁的事物。(二)图腾图腾有血亲、祖先、保护神之意。图腾崇拜的规范主要体现为原始人对图腾的行为、食用、称谓(语言)及婚配的禁忌规则。图腾禁忌规则在原始氏族生产和生活中具有惩戒和协调作用,一旦有人触犯氏族的图腾禁忌,则可能被处以忏悔、献祭或驱逐出氏族。(三)复仇复仇,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对侵害他们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报复行为。它是人的自卫本能的体现,因此最初也只是人的动物本能的自发抵抗侵害的个人行为。复仇习惯的演变历史大体反映了氏族习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非理性到相对理性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经历了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三个阶段。复仇习惯的演变过程体现了原始人类为避免血族(或血亲)复仇的毁灭性后果而作出的自然选择,也是人类从蒙昧、野蛮走向半开化半文明的标志。(四)巫术巫术是原始社会中人类在与自然和同类的交互行动中获得某种神秘力量的“一种具有实用目的的特殊仪式活动。巫术是法律的规范形式的产生和发展的萌芽。二、法律起源的原因根据19世纪以来考古学、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导致原始氏族制度解体和法的产生大体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其次,法的起源还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第三,社会文化根源。除了上述经济和政治的原因以外,法律的起源还取决于社会文化因素的的成长。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一)在调整方式上,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二)在规范形式上,从原始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三)在与其他规范的关系上,从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第二节 法律发展的类型一、法律发展类型释义法律发展,是指法律在产生之后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由简单形态到复杂形态的演进过程。法律的这种演进,是通过缓慢地、循序渐进式地革新来实现的。演变的内容,既包括法律制度,也包括法律的精神和文化。二、法律的历史类型(一)奴隶制法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形式,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和私有制、奴隶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世界上大多数民族都经历了奴隶制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也都存在着奴隶制法。(二)封建制法、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第二种类型的法。它的形成大致有两个途径:一是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变,原有的奴隶制法崩溃,封建制法得以建立;二是因封建制度兴起,在先进民族的影响下或主动或被动地直接从原始公社的习惯发展为封建制法。(三)资本主义法资本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三种类型的法。资本主义从其产生至今,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因此资本主义法也相应划分为近代资本主义法和现代资本主义法。(四)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具有这样一些特征: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4、自觉遵守和强制实施的统一。三、法律发展的其他类型(一)梅因的“身份法—契约法”的发展类型(二)迪尔凯姆的“简单压制性法—恢复原状性的法律”的发展类型(三)马克斯?韦伯的“非理性法—理性法”的发展类型(四)昂格尔的“习惯法到官僚法再到法治”的发展类型
三:ppt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法律夏朝开始出现,夏商周时期是法律发展的初期,都是习惯法,且不公开。法律思想为秉承神权法。西周时期以礼为法,礼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礼本身就是广义的法。正式确立了奴隶制的五刑制度,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春秋战国时期,郑国执政子产铸刑鼎,是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进程,公布了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至此开始,中国古代的法律公布都成为了成文法。秦朝的立法思想以法家思想作为理论基础,以法为本,断于法”“轻罪重罚”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律、令、制、诏。汉朝时期,统治者重视儒家思想,主张“仁”,开创了原心定罪、录囚制度等新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还是以儒家为主要影响思想。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等制度。唐朝时期法律发展到一个较为繁荣完善的时期,正式确立了五刑制度,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十恶制度,进一步维护了纲常伦理,被后世改名而成的唐律疏议更是影响深远。后世的法律基本以唐律为基础。到了新中国时期,以民主为主要思想,制定了婚姻法等法律。
法律的产生是由社会背景决定的,其中经济和思想又起主要影响作用。法律初期是为了保障统治者的利益,后期就是保障大多数的利益。法律也在逐渐发展,只是为了保障多数人的利益。
四:谁介绍一下法律的起源与发展要想了解法的起源,就得追寻历史的轨迹,穿梭时空的隧道,去探寻人类社会初始的情况。在那个人类发展史上的最早阶段,人类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工具简陋,个人的圣餐能力和生存能力不足以对抗自然灾祸和外族侵入,因此群居是原始人的唯一的生活方式,共同劳动和占有劳动所得。平均分配和消费是原始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形态。与这样的经济形态相适应,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划分和贫富差距。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氏族公社是原始社会中后期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和社会单位。就算氏族首领也没有任何特权,他也要和其他成员平等参与劳动和分配。受这种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他的秩序通过原始习惯来实现的。原始习惯是原始人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世世相袭,代代相传,成为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威而有效的社会规范。原始习惯一般以血缘为纽带,以属人为原则,依赖于氏族或者部落首领的权威、传统的力量和社会舆论保证实施,主要靠社会成员自觉遵守。那么这种习惯怎么就被后来的法律所取代了呢?那就得记得马克思的一句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的产生同样离不了经济这个话题。正如波斯纳所说,“这些问题最终起源于劳动分工。”这些问题包括法律的形成。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所以法的产生依赖于国家的产生。而国家的产生是建立在原始氏族、部落不足以再调整内部的关系,原始社会组织的解体的前提下。原始社会组织的解体就是起因于由生产力发展和文明演进所引起的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原始社会,人们群策群力,群居群住,在岁月的磨洗中逐步提高了抵抗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从狩猎采渔之中慢慢学会了种植圈养。农林部落和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原始社会在这样社会分工的变革中分离出了主人和奴隶,而从原部落首领摇身变成的主人当然享有社会分工的成果——剩余产品。从而人类社会也开始有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在其后漫长的生活中,人们又慢慢学会了兽皮制衣,铁杵磨针,手工业与农业又开始了分离。生产的不断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剩余产品数量增加、种类繁多,促使私有制度和“私有权观念”产生,剩余产品和私有制的出现必然会带来商品交换。不同质量的生产率,不同数量的剩余产品,使社会除了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差别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差距。交换的频繁和日益专业化促成了商人阶级的出现。商人阶级的横空出世引起了原始社会的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剩余产品逐渐增多与私有制出现引起分配不均,而商品交换的频繁也会增多彼此的碰撞和纠纷的产生。这导致了原始社会更加严重的利益冲突和贫富对立,再加上大批新的、与氏族居民无关的外族居民的迁移和混住,原始氏族制度和习惯无论如何也适应不了这种新的形势了。这种靠传统力量和社会舆论实施,成员自觉遵守的原始习惯已经过时。在发展中的原始部落组织中,原为酋长、部落首领的人物逐渐变成了富有的作为剥削者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必然要制定代表他们意志的法律,利用法的强制性来约束被统治阶级的行为。他们或默认或确认或整理原来共同遵守的习惯为法律,只是这时的“习惯”还有原来的影子,但加上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有利于他们的规范。这就是人类法律的雏形。这样逐步完成从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度发展过程。在随后每当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矛盾突出时,法律就会略显滞后,捉襟见肘,所以此时法律都要修缮,这就是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通过法的历史类型的变迁,我们可以发现法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在性质和内容上依赖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而他的作用和生命力也取决于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余下全文>>
五:法律是如何起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起源一、早期的社会规范
(一)禁忌
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指不可侵犯的神圣事物,二指不可接近的危险和不洁的事物。
(二)图腾
图腾有血亲、祖先、保护神之意。图腾崇拜的规范主要体现为原始人对图腾的行为、食用、称谓(语言)及婚配的禁忌规则。图腾禁忌规则在原始氏族生产和生活中具有惩戒和协调作用,一旦有人触犯氏族的图腾禁忌,则可能被处以忏悔、献祭或驱逐出氏族。
(三)复仇
复仇,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对侵害他们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报复行为。它是人的自卫本能的体现,因此最初也只是人的动物本能的自发抵抗侵害的个人行为。复仇习惯的演变历史大体反映了氏族习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非理性到相对理性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经历了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三个阶段。复仇习惯的演变过程体现了原始人类为避免血族(或血亲)复仇的毁灭性后果而作出的自然选择,也是人类从蒙昧、野蛮走向半开化半文明的标志。
(四)巫术
巫术是原始社会中人类在与自然和同类的交互行动中获得某种神秘力量的“一种具有实用目的的特殊仪式活动。巫术是法律的规范形式的产生和发展的萌芽。
二、法律起源的原因
根据19世纪以来考古学、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导致原始氏族制度解体和法的产生大体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其次,法的起源还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第三,社会文化根源。除了上述经济和政治的原因以外,法律的起源还取决于社会文化因素的的成长。
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一)在调整方式上,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
(二)在规范形式上,从原始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三)在与其他规范的关系上,从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 法律发展的类型
一、法律发展类型释义
法律发展,是指法律在产生之后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由简单形态到复杂形态的演进过程。法律的这种演进,是通过缓慢地、循序渐进式地革新来实现的。演变的内容,既包括法律制度,也包括法律的精神和文化。
二、法律的历史类型
(一)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形式,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和私有制、奴隶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世界上大多数民族都经历了奴隶制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也都存在着奴隶制法。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第二种类型的法。它的形成大致有两个途径:一是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变,原有的奴隶制法崩溃,封建制法得以建立;二是因封建制度兴起,在先进民族的影响下或主动或被动地直接从原始公社的习惯发展为封建制法。
(三)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三种类型的法。资本主义从其产生至今,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因此资本主义法也相应划分为近代资本主义法和现代资本主义法。
(四)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具有这样一些特征: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4、自觉遵守和强制实施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的其他类型
(一)梅因的“身份法—契约法”的发展类型
(二)迪尔凯姆的“简单压制性法—恢复原状性的法律”的发展类型
(三)马克斯?韦伯的“非理性法—理性法”的发展类型
(四)昂格尔的“习惯法到官僚法再到法治”的发展类型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余下全文>>
六:从法律的发展史上看,先后产生了根据中国法制史的上述发展阶段,结合本课程学习的实际,本部分分六章编写: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第五章,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七:法律是如何起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起源一、早期的社会规范(一)禁忌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指不可侵犯的神圣事物,二指不可接近的危险和不洁的事物。(二)图腾图腾有血亲、祖先、保护神之意。图腾崇拜的规范主要体现为原始人对图腾的行为、食用、称谓(语言)及婚配的禁忌规则。图腾禁忌规则在原始氏族生产和生活中具有惩戒和协调作用,一旦有人触犯氏族的图腾禁忌,则可能被处以忏悔、献祭或驱逐出氏族。(三)复仇复仇,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对侵害他们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报复行为。它是人的自卫本能的体现,因此最初也只是人的动物本能的自发抵抗侵害的个人行为。复仇习惯的演变历史大体反映了氏族习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非理性到相对理性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经历了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三个阶段。复仇习惯的演变过程体现了原始人类为避免血族(或血亲)复仇的毁灭性后果而作出的自然选择,也是人类从蒙昧、野蛮走向半开化半文明的标志。(四)巫术巫术是原始社会中人类在与自然和同类的交互行动中获得某种神秘力量的“一种具有实用目的的特殊仪式活动。巫术是法律的规范形式的产生和发展的萌芽。二、法律起源的原因根据19世纪以来考古学、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导致原始氏族制度解体和法的产生大体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其次,法的起源还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第三,社会文化根源。除了上述经济和政治的原因以外,法律的起源还取决于社会文化因素的的成长。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一)在调整方式上,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二)在规范形式上,从原始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三)在与其他规范的关系上,从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第二节 法律发展的类型一、法律发展类型释义法律发展,是指法律在产生之后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由简单形态到复杂形态的演进过程。法律的这种演进,是通过缓慢地、循序渐进式地革新来实现的。演变的内容,既包括法律制度,也包括法律的精神和文化。二、法律的历史类型(一)奴隶制法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形式,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和私有制、奴隶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世界上大多数民族都经历了奴隶制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也都存在着奴隶制法。(二)封建制法、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第二种类型的法。它的形成大致有两个途径:一是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变,原有的奴隶制法崩溃,封建制法得以建立;二是因封建制度兴起,在先进民族的影响下或主动或被动地直接从原始公社的习惯发展为封建制法。(三)资本主义法资本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三种类型的法。资本主义从其产生至今,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因此资本主义法也相应划分为近代资本主义法和现代资本主义法。(四)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具有这样一些特征: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4、自觉遵守和强制实施的统一。三、法律发展的其他类型(一)梅因的“身份法—契约法”的发展类型(二)迪尔凯姆的“简单压制性法—恢复原状性的法律”的发展类型(三)马克斯?韦伯的“非理性法—理性法”的发展类型(四)昂格尔的“习惯法到官僚法再到法治”的发展类型
八:【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为什么对?详细,详细,亲。 10分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句话是正确的,但对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是片面的。
理由如下:
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
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
名人名言:
1、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
2、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3、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手段是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4、孟德斯鸠为我们做了一个经典性的总结:“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个权利。”
九:对法律的概念及发展的理解首先明确法的概念:法是什么,法律本质是什么问题,是法律理论、法理学的迷津。“争论日复一日,没完没了”(勒内),反而使人如堕迷雾中,不辩方向。当然,它并非是无关紧要的,作为法学的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是法学最核心的最普遍的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涉及法律运作、法律实践的方向、价值取向的根本问题。
第一节 法的本质
一、法的词义
关于中文法字的来源,古代曾有神兽决狱的传说:相传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息在黄河流域。该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官。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非常受人爱戴。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异物志》说:“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汉代王充《论衡?是应》说:“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想象。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诉讼裁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廌(音zhi),神兽。《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者。凡廌之属,皆从廌。”《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由此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这里的刑,原为?,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罚。《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唐律疏义》)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从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我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管子说:“律也,定......余下全文>>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