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媒体(http://www.zhgxmt.cn):略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组合
[6] 雅维茨;朱景文. 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 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6
[7] "共生"是生物学概念,指各个生物之间共同生存的关系.引入到社会科学,指不同单元之间的互利合作现象.
[8] 付子堂. 法律功能论.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9] 王全兴. 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10] 对"社会法"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两法关系的展开,在目前法学界对社会法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社会法包括经济法,而狭义的社会法是与经济法并列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社会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特殊群体利益保障法的综合,而经济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综合.将社会法理解为与经济法处于并列层次的、同属于第三法域的一个子部门,所谓两法之间的功能组合才能得以展开.
[11] 让-马克·夸克;王远飞. 合法性与政治.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2
[12] 苗东升. 系统科学辩证法. 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 1998
[13] 孙立平. 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14] 辞海.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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