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PPT下载

2017-12-17 00:49 出处: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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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了解社会保障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领会并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
     掌握社会保障的项目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掌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分析和有效解决相关的现实问题。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劳动者的保护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
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我国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狭义上,劳动法是专指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令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还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劳动规章,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其他规范性或准规范性文件。
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劳动力管理关系;(2)劳动力保险关系;(3)劳动争议处理关系;(4)劳动监察关系等。
二、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2)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劳动者的 就业、劳动时间 、安全卫士、女职工及未成年职工的保护
      (4)劳动合同、劳动工资、职工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及福利问题
      (5)劳动争议的解决
      (6)违反劳动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我国劳动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时间范围:1995年1月1日起
空间范围:我国境内的一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对漫画所反映的内容你有什么看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案例讨论】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2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2 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2000~2800元。梅某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超市工作,从报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试也获通过。梅某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便辞去了原工作。但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经了解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部分人员已开始在该公司工作。梅某某遂到该公司询问: 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梅某某是女性,虽考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内定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梅某的学历不符合招工要求,故未予录用。梅某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
【问题】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2)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3)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受理
法律保护劳动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
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
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
者经济补偿的。 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说明了什么?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节日正常放假,女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设想一下:假如你想去人才市场求职,应具备哪些条件?
文化程度与收入分组
红    与   黑 ——乡巴佬的内幕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者的保护
 一、劳动合同制度
         1、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其种类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2、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即基本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必备条款,应当包括九个方面: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山西省某煤矿决定招收井下作业工人25名,其中有10名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拿出事先拟订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合同中的内容包括:(1)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2小时。(3)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4)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5)在合同期内工人患矽肺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6)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 【问题】
   (1)该煤矿在招收工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
   (2)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合法?
   (3)该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该煤矿招收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0名工人,属违法行为。因为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该份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有:第一,“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三,“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约定条款,一般包括:
    (1)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l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服务期。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如果陈某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该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
4、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其原因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条件出现。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在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因某种原因提前终止。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
      这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过失性辞退,即基于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违章、失职或犯罪所作的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25条,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 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即基于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原因或者客观环境的重大变化所作的辞退。   
      依据《劳动法合同》26条,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 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三、经济性辞退,即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所作的裁员。
当然,在上述情况下,在辞退程序、特殊情形例外和经济补偿等方面,用人单位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例如,对于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经济性辞退,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而且,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在下列的例外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进行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辞退:
      ①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
一、社会保障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下,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制度。
      因此,社会保障具有下列主要特征:(1)强制性。它是国家立法确立并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2)社会性(也称普遍性)。从理论上说,社会保障的对象总体上具有普遍性,应当包括全体社会成员。(3)公益性(或称福利性)。它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
           迄今为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发展程度、经济实力和文化背景的差异,社会保障模式多种多样,社会保障项目的差别也比较大。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与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
     其中,社会保险是最主要项目,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是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项目,优抚安置是对军人及其眷属的特殊性质的目的,社会互助是诸如农村合作医疗等特定项目。
1.社会保险
  项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对象:全体劳动者
  资金来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缴费、政府资助
2.社会救济
  对象:低收入者、受灾群众
  资金来源:政府财政支出、社会捐赠
3.社会福利
   对象:老人、儿童、残疾人等
4.优抚安置
   对象: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
5.社会互助
  社会团体、社会成员自愿
二、社会保险法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收入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具有四个基本特点:
   (1)强制性、社会成员必须参加与享受社会保险,不得自愿选择。
   (2)互助性。它是政府为其社会成员提供的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互济原则。
(3)福利性。它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
     (4)社会性。它的覆盖范围广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形式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保证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与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之间,存在重大的区别。
     (1)保险的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与非营利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特定性与营利性。
     (2)目的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国家社会政策为目的,具有前述的多方面作用。
(3)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在经济水平和管理水平具备的条件下,可以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其保险对象由国家强制性规定。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由双方自行约定。
      (4)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社会保险的费用通常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使所有需要保险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并有利于低收入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对等。商业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坚持“多投多保,少投少保”原则,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对等。     
     (5)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的给付标准不完全取决于缴费多少,而主要取决于保障的需要,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出发,综合考虑劳动者原有的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商业保险则按照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确定赔偿数额。
     (6)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国家统一规定保险项目、费率和给付标准等。商业保险由自主经营的保险公司自行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
(一)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       
     根据我国法律,社会保险的项目有7个:
    1、养老保险,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因为年老而失去劳动能力后,依法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一定收入补偿和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2、医疗保险,指劳动者在非因工造成患病、损伤时获得所需医疗费用帮助的制度。其典型的形式有:(1)公费医疗,(2)劳保医疗。
    3、失业保险,即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而中断收入时,由国家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
4、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因工伤残、死亡或者职业病以后,对被伤害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指国家对于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内容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产假与产假期间的工资。
      6、遗属保险,指劳动者因工或者非因工死亡后,由国家和社会对死亡者本身所需的丧葬费用以及死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而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
     此外,有些国家和地区,还有家庭补助等社会保险项目。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三)社会保险金的管理
(四)对社会保险的监督
一、劳动和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征
1.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2.劳动争议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劳动争议可以划分为:
      (1)按照争议的内容,可以分成:①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②因考核、录用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④因解除劳动合同和职工辞职或离职发生的争议;⑤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等。
(2)按照当事人的人数多少,可以分为个人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平等适用法律;(3)着重调解;(4)仲裁员、审判员依法回避;(5)一裁终局。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争议的处理程序,一般有4个阶段:
1.协商程序
2.申请调解
3.仲裁程序
4.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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