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龙江选调生考试申论热点: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4)

2018-07-11 19:13 出处: 人气: 

二是不能将公众对案件片面、局部的认识等同于刑事司法专业人士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现实生活中,普通公众对刑事案件和刑事审判活动的认知大部分来源于媒体报道和信息流传,这些未经严格程序证实的信息与审判认定的事实有根本区别。

三是不能将公众情绪化的、道德化的评判等同于刑事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法律评价和定罪量刑。公众对热点刑事案件的观点、看法往往不是按照刑事法律规则进行逻辑分析和严密论证的结果,而是根据现有信息,经过不断补白、演绎、重组和推测形成的一种较为直观的感觉和印象,存在非黑即白二元化思维的局限。

具体对策

对于司法审判来讲,一是刑事司法机关应该构建与公众之间有效互动和交流的平台,及时关注社会各界包括媒体的反应,了解公众舆论的道德诉求和价值取向,并把重要或关注度高的案件的进展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布、公开。

二是要加强和完善指导性案例的编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施行以及法治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大众对刑事法律的认识水平、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度和对刑事判决的接受度。

三是对具体刑事案件审判人员而言,则应坚守刑事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阵线,培养直面不同言论的勇气、顶住舆论压力的决心、保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智慧。如此,才能既发挥公众舆论在刑事审判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削弱其可能对司法公正的整体实现和司法公信力产生的不当影响。

【文章素材】

[精彩标题示例]

舆论与司法应相互尊重

[精彩开头示例]

当前,经济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在强调司法公开后,司法审判活动时刻处在公众的视野里,处在媒体的聚光灯下。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容易成为社会矛盾的集中宣泄口,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舆论围观。任何一起案件,哪怕是一起很小的家庭纠纷案件,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引发舆论风暴。

[精彩结尾示例]

在信息化时代,发挥舆论的正确引导作用,强调的是互动交流。只有努力实现舆论监督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良性互动,才能既保障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得以实现,又能避免社会舆论左右司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分享给小伙伴们:

中国新媒体Copyright © 2012-2019 http://www.xmtjuj.cn中国新媒体版权所有
邮箱:3084195672@qq.com QQ:3084195672

中国新媒体是大型新媒体新闻网站,中国新媒体以聚焦新媒体的新闻视点为目标,重点挖掘新闻源和新闻点即时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