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新:舆论与司法都应保持“定力”

2018-08-28 17:04 出处: 人气: 

  甘肃庆阳“19岁女孩坠亡”案日前有了新进展。甘肃省检察院撤销了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庆阳市检察院此前对涉事教师吴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由西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峰区检察院于22日依法对吴某某决定逮捕。

  消息一出,就有观点认为,上级检察机关在汹涌的“民意”压力下,改变了最初的决定。此案启动起诉程序发生在舆论对事件的围观之后,难免给人司法被舆论左右的印象。作者在此想强调的一个观点是:司法机关在处理任何案件的过程中,都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适用法律,敢于承担适用法律和运用相应程序所带来的结果,不能跟着舆论起舞,否则非常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例比比皆是,这不难理解。首先,正是舆论的关注才使此类案件进入公众视野,让大家有充分参与讨论、各抒己见的机会。其次,舆论、尤其是组织化媒体的报道,如果能够立足于案件、立足于法律、立足于法律程序,尽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对于大家明辨是非、达成共识,以及普及法律知识,是很有帮助的。再次,客观、全面的媒体报道对司法也是一种制衡。司法公正与否,不是司法自己说了算,司法公正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因此,在通向司法公正的路上,媒体的作用不可替代。

  笔者在这里想特别强调下舆论中的组织化媒体的角色。它们以特定组织名义发声,应该更审慎,更有法治意识,更注意报道的边界。在报道庆阳这类广受关注的案件时,更应守法。媒体应当关注审判过程的程序和实体正义。如果醉心于让自己的报道影响公众情绪、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就偏离了正确方向。组织化媒体,更应当注意自己肩上所负的社会责任,更应从主动追求司法正义、主动维护司法权威的高度,对案件进行客观、全面的报道。

  另一方面,不管媒体从什么角度对案件进行报道,司法机关都不宜随舆论而起舞。司法机关还是要以法律为准绳,即在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和所掌握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努力使这个判决的过程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这是司法机关应当坚守的底线。在遇到可能会引发汹涌“民意”的案件时,司法机关更应当在程序上、法律适用上把案件做得“令人信服”。(作者是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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