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媒体(http://www.zhgxmt.cn):社会与法:新模式助推审判效率
2008年11月的一天,榆中县人民法院的陈蓓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这是她担任法官助理后独立调解的第一起案件。陈蓓说:“当时虽然不是正式的开庭,但第一次独立调解还是有压力的。这个离婚案本身没有什么特殊性,两口子为点小事产生了纠纷,一气之下就到法院上诉提出离婚,考虑到双方有两个孩子,所以就安排了厅前调解,两个小时就调节完毕了,最后是以调和结案。”
去年,在我省高、中、基三级113个人民法院中,有13个县级人民法院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位——法官助理。当人们逐渐适应这个在日常生活中区别于法官、书记员的新称呼时,这种“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审判组合模式,已经开始取代传统的一名法官主办案件,一名书记员为该法官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一审一书”审判组合模式。法官助理制度势在必行
从省高级人民法院掌握的数据来看,在我省基层法院,法官短缺、现有法官超负荷工作的情况普遍存在,相当一部分法官手中常年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案子。随着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而同时,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配置却基本未变,二者形成了相对的不均衡。
法官少,案子多,成为我省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一名法官办理一个案件,要经历接待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调查、搜集证据等10多项具体工作,法官一年的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
以陈蓓所在的榆中县人民法院为例,全院连院长郝光林在内只有43名法官,但全院的一年所需处理的案件达2000件以上。郝光林介绍说:“实际上一直在一线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到20人,人均每年要处理将近200件案子,法官们已经是不堪重负了。”
据了解,我国的法官助理是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诞生的。为了克服“先定后审”的弊端,避免审理法官过早地接触案件的实质材料而使庭审空洞化、形式化,一些法院尝试使审前准备人员与庭审法官区分开来,即设立专门负责审前准备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主要从事庭前事务性工作的处理、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尝试调解等半审判、半事务性的工作。由于这些工作具有一定的裁量性,由书记员完成并不合适,一些法院将从事此种工作的人员称为法官助理。因此,在法官助理的定位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三对关系”。一是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是接受并服从法官领导和管理的审判业务人员。法官助理不能在法律文书上签章,不能以合议庭组成人员身份参加庭审,不能单独汇报案件,在法官授权情况下,可以参与案件调解、法律文书制作以及证据核实等工作。二是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在新的审判组织模式下,书记员限于庭审记录,其职责范围要窄于和低于法官助理。三是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的关系:助理审判员是法官,法官助理只是审判辅助人员,而不是法官。
去年5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安排,结合本省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将榆中、靖远、秦安、永昌、玉门、临泽、天祝、通渭、静宁、合水、东乡、夏河、成县13个县人民法院确定为首批法官助理试点。
法官助理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过去审书职责不清的现状,而审判组合模式的改变,也进一步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促使审判流程向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基层试点法院积极探索法官助理制度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从2008年5月份实施至今,省高院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扎实推进这项工作。13个试点法院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通过自主报名、民主推荐、认真筛选、严格审查等方式,选任为法官助理。从法官助理制度在试点单位推进的情况来看,各试点单位把如何对现有的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重组、如何确定法官、法官助理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比例等问题,作为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来抓,通过科学的论证与深入调研,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各试点法院基本形成了一套科学的法官助理配置模式。
榆中县人民法院通过民主测评、审判事务考试、撰写案例评析等方式,从德、能、勤、绩、学等方面,结合相关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及是否具有从事审判工作应有的逻辑判断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及计算机操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从具有经验的优秀书记员中选任法官助理。院里从不具备审判资格的21个人当中优选出10名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经过培训后上岗,并很快在民、刑等各厅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陈蓓的同事王海也是在去年10月被选为法官助理的,谈起自己第一次独立调解案件的情形,王海记忆犹新:“那是一起诉讼金额为2000元的民间借贷案,由于被拖欠的一方持有借据,所以证据和事实很清楚,最终是以调和结案。案子本身比较简单,但是自己亲身参与办案和看法官办案就是不一样。这对我们这些平时缺乏实践锻炼的书记员们是很大的提高,能提前进入审判程序,将会为我以后当法官打下良好的基础。”
玉门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信任度测评、党组综合评定等步骤,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了严格的组织审查和考核,并且把选任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法官助理人选中参加司法考试人员的历年司法考试成绩和担任过书记员职务的人员的工作经历,作为评定个人能力、选任法官助理的重要依据,确保了选任工作的顺利进行。玉门市人民法院现有法官34人,其中审判一线法官24人,他们克服人员编制少、案件数量大的困难,结合全院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人员数量的总体布局,将法官助理与一线法官的配备比例确定为1∶3,与全院法官的配备比例为1∶4,采用全院综合掌握、灵活配备的法官主力配备模式,将选任的法官助理优先配备给案件多、业务量大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有效缓解了人少案多的矛盾。
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中的喜与忧
张成功是榆中县人民法院民二厅的审判员,他认为法官助理制度的推广会极大地把法官能够从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提高裁判的质量和效率:“以前我一年平均要处理100多件案子,大量的时间损失在法律文书的送达上了,用俗话说就是一些‘跑腿’的活比较多。现在好了,有法官助理帮忙了,厅前与诉讼双方的接触都是由法官助理完成的,法官助理还可以安排好开庭的时间与厅前调解的时间。”
我省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以来,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已经在审判活动中显现出来。法官助理在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之间建立了一条有效的隔离带,庭前准备工作由法官助理完成,法官庭前与当事人不接触,而与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与判决,优化了司法公正的外部条件。
静宁县人民法院审判业绩和试点前相比,每名法官人均月结案9件,同比上升28.5%,个人最高月结案13件,案件平均审期缩短了5天;刑事案件上诉率下降8.3%,民商事案件上诉率下降了3.36%,案件改判率下降34.8%,无发回重审案件。
相对于各试点法院已经取得的成绩,法官助理制度在现实操作中也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存在。首先,法官助理的人数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按照要求,法官助理只能由法院现有书记员和其他具有公务员身份尚未任命法官职务的工作人员中选任,即是说,符合条件的人很少。以永昌县人民法院为例,该院现有法官54人,书记员6人,法警4人,从人员结构上看,要选任出法官助理就很困难了。其次,法官助理的调节权缺乏法律依据。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审判权只能由审判员行使,调节权属于审判权的一部分,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节是否合法还存在争议。第三,法官助理的考评标准和待遇标准还不确定。
以上这些问题,是我省甚至是全国各试点法院在实践中都面临的难题。有关专家表示,法院系统目前应该对试行的法官助理制度进行反思和总结,做出全面的总结评估报告。全社会都要认识到这项制度的重要性,要关注法官助理的工作,逐步解决编制、财政经费等问题,应着力推进相关的立法修改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出台,从而保证法官助理工作的良性运行。——我省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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