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媒体(http://www.zhgxmt.cn):法律没规定要随身携带身份证!
2016年6月15日,新华社刊发《依法查验为保民平安配合查验是法定义务——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等问题答记者问》,本文是对新华社这篇访谈的一个简评。
董彦斌其实,查验身份的方式可以有多种,询问身份证号码就是一种。对于公民来说,在涉及《身份证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查问身份法定情形时,回答身份证号码的负担比携带身份证的负担要小得多。
当然,在需要查验身份证的法定情形下,询问身份证号码而不是查验身份证原件,有可能增加警察的劳动或者降低效率。但与丢身份证的麻烦相比,询问号码对公民来说显然成本低,安全系数高。总之,公安机关应当探索查验身份证原件的合理替代行为,以给公民减负。
原文“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近期,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等问题,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户政管理研究中心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专访。我们看到,政府机构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有时候说负责人的名字,有时候只说「负责人」。
答: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这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保民平安的现实需要。人民警察认真负责地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是职责所在,也是人民警察事业心、责任心的体现,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比如,公安机关每年都能通过查验居民身份证查获大量犯罪嫌疑人,抓获许多在逃人员。
据了解,仅今年1月到5月,全国铁路公安机关通过查验居民身份证,已经抓获1.1万名在逃人员,这里面包括杀人、抢劫、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人员。又如,在一些大型文体活动安保工作中,严格查验居民身份证,有助于防范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在当前人流、物流、信息流快速流动的形势下,如果人民警察不能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安全、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董彦斌
(1)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是政府机构包括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其方式也特别重要。社会舆论为什么「高度关注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等问题」呢?我理解,关注点就在于方式是否妥当。保护有正当性,也是双刃剑,方式不对,反而会伤及被保护的客体。方式不妥时,应纠正甚至问责。即使保护方式妥当,若引起争议,也应以法治视角审视之。 (2)这里所说的「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指的是被查验过的人,还是没被查验过的人?有必要做此区分。被查验过的人的感受可能更真切。
(3)这里提到了铁路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请看一则2012年2月16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转发的当时的铁道部网站的报道:「2012年春运期间,火车票实名制不仅有效遏制了倒票活动,而且对网上追逃、打击流窜犯罪专项行动起到了积极作用。记者从铁道部公安局获悉,1月1日至2月10日,全国铁路公安机关通过旅客实名购票查获网上在逃人员375名,占抓获在逃人员总数的56%。」从报道可以看出,2012年1月1日到2月10日40天,被查到和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这里所说的「抓获」)的人数是375人,占比56%,则总人数是670人,按此比例持续到五月,总人数当是3000~4000人。
可是为什么到了2016年,如新华社本访谈所言,「全国铁路公安机关通过查验居民身份证,已经抓获1.1万名在逃人员」了呢?我认为,合理推断,1.1万人这个数据可能偏多,更重要的是,这里提到的1.1万人的数据很可能不是通过现场查验身份证得来,而更可能是采取了对实名购票进行勘察的方式。
当然,关于数据,关于这里所说的铁路公安机关具体采取的是什么方式,我并非知情人,不能下断语,但我们应当审慎判断。
还有一种可能是,在有了明确线索以后,铁路警察在最后一道程序上通过查验的方式最终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但这与常规的「肉眼」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不同。
此外,铁路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具有一种特殊便利,那就是由于铁路乘车实名制,所以车站和列车上的人绝大部分是携带身份证的。飞机上同样如此。乘坐交通工具不是日常生活的典型场景。至于乘客实名购票的身份证数据是否可用于追逃犯罪嫌疑人,这似是《身份证法》并未明确规定的。是否对《身份证法》相关规定进行扩大理解,需要立法部门的解释。
原文“ 问:人民警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查验居民身份证?
答: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公安机关一项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是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是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是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可见,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查验身份证是一种工作方式或执法手段,但说「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这里的「重要职责」用词不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才是重要职责。
答: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公民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方便工作生活,希望广大群众尽可能随身携带身份证,并记住自己的公民身份号码。遇到民警查验,要主动出示身份证并配合查验。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的,也不用紧张,可以提供工作证、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有效证件证明身份,也可以报出自己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提供民警查验。在法治社会,人人都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动配合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这也是公民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体现。
董彦斌
(1)《身份证法》规定了四种查验身份证的主要情形和「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只有在这些情形发生时,配合查验才是公民的义务。这种情况,称之为「公民的法定义务」是不妥或不准确的。依法纳税、义务教育等才算是标准的公民的法定义务。之所以不能泛化地称之为法定义务,是说不能把公民的配合无限化。强调公民配合的无限化,就可能让拥有查验权的人过度行使职权。
(2)这里说「希望广大群众尽可能随身携带身份证,并记住自己的公民身份号码」,记住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是合理建议。但是「尽可能随身携带身份证」这句话,值得讨论。
第一,《身份证法》没有规定公民要尽可能携带身份证,也不可能这样规定;第二,尽管查验身份证的情况不少,但达不到每天都查一次。一个中国人上街,带的最多的是钱和手机,每天都用。常写字的人会带笔,常刷银行卡的人会带卡。仅为了配合并非天天发生的不定期查验行为,就要求每人每天携带身份证,查验和携带之间缺乏合理比例关系。
第三,身份证一旦丢失,不仅可能被冒用,补办还非常麻烦,不能异地补办就更麻烦。一旦丢失,个人信息就会泄露,无人对泄露负责和提供保护,遭受物质和隐私损失的只有丢证的自己。对经常丢钱、丢手机的人来说,丢身份证的几率也不会小。就此看,对身份证这么重要的证件来说,合理的建议反而是:若非使用之需,还是不要随身携带,以防丢失。 (3)这里所说的「记住自己的公民身份号码」这句话,倒启示我们,其实查验身份证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询问身份证号码。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我们看到,这里没有关于查验身份证的刚性表述。其实,查验身份的方式可以有多种,询问身份证号码就是一种。对于公民来说,在涉及《身份证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查问身份法定情形时,回答身份证号码的负担比携带身份证的负担要小得多。
当然,在需要查验身份证的法定情形下,询问身份证号码而不是查验身份证原件,有可能增加警察的劳动或者降低效率。但与丢身份证的麻烦相比,询问号码对公民来说显然成本低,安全系数高。总之,公安机关应当探索查验身份证原件的合理替代行为,以给公民减负。
原文“ 问:公安机关对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有什么要求?公民认为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不规范怎么办?
答: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首先要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因情施策,确保安全。对于个别民警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教育、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公民如果认为民警执法不规范,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10投诉,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公安机关对公民的举报投诉将认真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遮掩、决不袒护。公安机关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当查验身份证的行为限定于《身份证法》规定的情形时,本访谈在这里的表述是很值得肯定的。但如何才能限定在前述法定情形,恰好值得讨论。赋权过大就可能滥用权力。圈定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是一个缜密研判缩小范围的过程,通过「肉眼」且泛化地查验,宜审慎而自我约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在执法实践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比如,对于实施现场管制时不配合人民警察执法的,可以带离现场。
又如,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再如,对于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要提示大家,民警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不是要“找谁的碴”,也不是“看你不顺眼”,而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公民理解并配合民警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这条访谈强化了对公民不配合查验的处置。但如刚才所言,我们还是应当回到《身份证法》规定的那些情形来看,约束和规范执法很重要,不能搞「两个泛化」:查验情形泛化和查验对象泛化。
原文“ 问:如何解决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被冒用问题?
答: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被冒用问题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推进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公安机关、各用证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共同努力。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涉证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不断提高居民身份证管理服务水平;对冒用身份证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列入不诚信人员名单。各用证单位在为持证公民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利用好居民身份证人像、指纹信息比对、挂失信息核查等技术手段,认真核验证件真伪,严格履行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严防不法分子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公民个人要依法领证,一人只领一张证,同时增强安全意识,防止丢失被盗;要合法用证,不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从本条来看,我国的身份证保护、挂失等工作确实还需要大大加强。本条佐证了公民丢失身份证麻烦会不少。在这种现实条件下,遇到法定情形,需要了解公民身份时,为避免给大多数公民造成麻烦,公安机关宜采取询问身份证号码的方式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带了身份证的当然可以查,不带的就不必太拘泥于查验原证的形式。因涉及面太大,则适度宽简优于严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便于用证单位快速、准确核查,能够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此建议广大群众尽快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此条与本访谈标题关系不是很大,是一个附录式的内容。登记指纹是合理做法和常规做法,但需采取足够措施来保护这项重要的隐私。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泄露现象,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对指纹信息的采集和防护也应同理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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