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媒体(http://www.zhgxmt.cn):社会与法:接受了物业服务就应该交物业费
案例:李先生的房屋位于某小区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这家物业公司进行了物业服务,但李先生以自己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提供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问李先生的理由是否成立?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杨世平、许凯年律师答复:
一些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之一,就是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都有约束力,每个业主都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即使业主委员会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只要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就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的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费用。因此,李先生的理由是不成立的。物业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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